浠水金雄商贸行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艾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5MA4CMMQK4R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浠水县清泉镇河东街村七组(老砖厂仓库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浠水市监处罚〔2026〕110号
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上述叉车由经营者的父亲于2024年6月20日从湖北龙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50800元的价格购买,购买后即投入使用,使用人员为经营者:艾滨,该使用人在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未进行首次检验,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的情况下使用涉案叉车,用于货物搬运。另查明,当事人在本局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之日起,主动停止使用该叉车。
同时查明,上述涉案叉车属于《特种设备目录》5000“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和 5110 “品种 叉车”所指的特种设备,应当按照《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 81-2022 5.1.1“使用单位的基本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遵守《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的规定,同时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5)在场车首次投入使用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首次检验;(8)场车作业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需取得相应项目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员证》,持证上岗,并且保证每台场车在作业时均由司机随车操纵”之规定进行管理。...[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第三十三条和第四十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和第八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在对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和作业人员证的违法行为责令15日内改正;
2、对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并处以罚款5000元。
5000.00元
浠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