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义县珠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郭帮政 | 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725MA38QYQR0T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崇义县横水镇碧坑村合江口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崇市监稽价罚决〔2024〕4号
一、当事人公司属性。崇义县珠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是县属国有县发投集团下属国盛公司管理的殡葬服务公司。
二、当事人公司执行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规范收费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县殡葬服务收费和公益性公墓价格管理的通知》(崇办字〔2023〕50号)文件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殡葬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备案表》(2024年3月28日由县民政局县发改委同意备案)。
三、当事人公司未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价格行为,在所属二处经营服务现场张贴的《殡仪服务收费标准公示栏》,公示内容不完整,部分殡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缺失,公墓销售价格未公示。销售殡葬用品-奠布未公示标明价格,当事人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以10元/次、5.75元/次不等的销售价格,向部分逝属销售殡葬用品奠布,金额共计3088.50元;在公示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销售殡葬用品-铺金盖银,当事人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对外公示的殡葬服务项目销售殡葬用品铺金盖银销售价格为10-25元/块,实际以50元/块的销售价格,向2名逝属销售殡葬用品铺金盖银,金额共计100元。
四、当事人公司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提供殡葬服务和公墓销售的价格行为。
1、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环保棺、特色骨灰盒、寿衣、纸品花圈”销售价格,实行差率控制,进销差率不得超过25%的规定。通过对当事人公司环保棺、特色骨灰盒、寿衣、纸品花圈采购、销售价格的调查,经对特色骨灰盒年度采购额和销售额的核算:当事人公司2023年11月23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特色骨灰盒实际进销差率为38.71%,超过25%差率控制,金额计5145元;当事人公司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特色骨灰盒实际进销差率为25.97%,超过25%差率控制,金额计2815元。当事人公司销售特色骨灰盒价格,超过25%差率控制,金额共计7960元。
2、高于政府制定殡葬基本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政府定价防腐剂6元/具(2包)]销售“防腐剂”。当事人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以12元/具、40元/具不等的防腐剂收费标准,向部分逝属收取防腐剂,金额共计380元。
3、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未经备案审批,设立殡葬延伸服务项目收费。当事人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未实行价格备案管理对外收取殡葬延伸服务费:“遗体验尸”殡葬延伸服务费,以270元/次、300元/次的标准,向部分逝属收取遗体验尸费,金额共计3570元;“遗物焚烧”殡葬延伸服务费,以100元/次的标准,向2名逝属收取遗物焚烧费,金额共计200元;“骨灰盒封盖”殡葬延伸服务费,以50元/次的标准,向部分逝属收取骨灰盒封盖费,金额共计7150元;“运送骨灰”殡葬延伸服务费,以150元/次、198元/次、258元/次等不同的标准,向部分逝属收取运送骨灰费,金额共计4628元;“安葬费(经营性公墓)”殡葬延伸服务费,以300元/次的标准,向57名逝属收取安葬费(经营性公墓),金额共计17100元。
4、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当事人公司自20
23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自立“安葬费(公益性公墓)”的收费项目,自定200元/次的收费标准,向50名逝属收取安葬费,金额共计10000元;当事人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4年3月28日期间,自立“遗体单独冷藏费”的收费项目,自定190元/次、400元/次、800元/次的收费标准,向3名逝属收取遗体单独冷藏费,金额共计1390元。
5、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
变相提高收费标准,当事人公司自2023年4月18日至2024年6月21日期间,采取分解“遗体火化费”收费项目,重复收取“防腐袋(环保袋)”费用,以自定100元/个、37元/个的标准收费,向1140名逝属收取防腐袋(环保袋),金额共计114048元(其中:以100元/个向三名逝属黄英卿、廖情和钟熙栋分别收取二个防腐袋(环保袋)金额计600元;以37元/个向四名逝属收取防腐袋(环保袋)金额计148元)。
五、当事人公司在制定市场调节价的殡葬服务经营性价格中,未按规定建立并实行殡葬用品和殡葬经营性服务内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收取市场调节价殡葬用品和殡葬经营性服务费的价格行为。
综上调查,证实当事人公司崇义县珠岭殡葬服务有限公司自2023年11月18日至2025年2月28日期间,在开展殡葬服务公墓经营价格活动中,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不执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价格行为,向部分逝属累计收取殡葬(公墓)服务费违法所得总计169614.50元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已责令其限期退还。你公司在期限界满,仍有33060.50元无法退还逝属,依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对你公司在期限届满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3060.50元予以没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价格违法行为,依据罚款数额较高的法律规定,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责令你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从重行政处罚:1、没收在期限届满未退还的违法所得33060.50元;2、罚款593650.75元。二项罚没款合计626711.25元,上缴国库。
593650.75元
崇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0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