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榆县婉婉服饰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婉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2MABTL4P91C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白城市通榆县繁荣街人民路(兴东小区二期)商业街4号由东至西数第14门门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通市监处罚〔2025〕32号
经查,2025年3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当事人称在2023年12月份至2024年7月期间,通过添加微信的方式共3个渠道订购463件服装。在公安机关查获时,这三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服装库存为“始祖鸟”短袖31件、包4个、长裤1条、鞋3双、外套9件;“迪桑特”裤子16条、外套2件、鞋1双、短袖21件;“可隆”长裤12条、短袖51件、外套12件,共计163件(已被通榆县公安局销毁),经三家商标所有权人授权公司出具的产品鉴定报告,系假冒产品。其余300件服装已售出。当事人在第一个渠道的微信号:pe63p88,微信昵称:佩佩奢潮3号客户,备注对方的信息是“工厂”,进购假冒的衣服、裤子、鞋;第二个渠道是微信号:s8818b微信昵称:吕吕鞋业1号,进购假冒的鞋子;第三个渠道微信号:xiaoyu560828,微信昵称:布同(不收款扫码付),进购的是假冒衣服、裤子。在上述三个微信订购的短袖进货价格80-100元/件,销售价格为200元/件;长袖进货价格120-180/件,销售价格为260-280元/件;长裤进货价格为80-100元/件,销售价格为240-260元/件;短裤进货价格80-100元/件,销售价格为180-200元/件;鞋进货价格为300元/双,销售价格为450-500元/双。在微信昵称:佩佩奢潮3号客户进购4万多元钱服装;在微信昵称吕吕鞋业1号进购一万多元服装;在微信昵称布同(不收款扫码付)进购4千元服装。共计销售服装金额12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已被通榆县公安局没收)。
2025年2月18日,我局接到《通榆县人民检察院检察意见书》(通检刑行意〔2025〕10号)和《通榆县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通检刑不诉〔2025〕3号)内容为:“本院经调查核实,单位作为法定行政管理机关,现向你单位提出如下建议 :结合黄婉的违法情形及危害后果,依法依规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共计销售服装金额12万元,违法所得5万元,(已被通榆县公安局没收)当事人黄婉销售的标有“可隆”“迪桑特”“始祖鸟”商标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取证过程中,积极配合执法人员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同时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之规定裁量。对当事人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2万元,上缴国库.
20000.00元
通榆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