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天台县义新惠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包良富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1023MA2APH0617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天台县始丰街道九龙大道17、19、21、23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天市监处罚〔2025〕71号
2024年10月份,一名推销员到当事人经营场所推销一款电热毯商品,当事人从该推销员购进一批电热毯商品放在超市内用于销售。该款电热毯标称生产者为**有限公司,规格型号为TT150X180-10X。2024年10月11日,本局委托**检测院,对当事人在售的上述电热毯进行抽样,抽样数量为2床(其中备样1床)。**检测院依据《2025年天台县流通领域小家电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对所抽样品的16个项目进行了检验,其中“电源连接和外部软线”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5年2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当事人表示无异议、也未提出复检要求。     当事人共购进上述规格型号的电热毯5床,截止2025年2月26日,当事人除备样1床外,已售出上述电热毯4床(包括付费买样的检样1床),进价为75元/床,售价为108元/床,货值金额为540元,共从中获利为132元。另,当事人因销售不合格电热毯产品,于2024年4月16日被本局行政处罚。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的电热毯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属于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当事人在一年内因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根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经综合考虑,决定给予一般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本局已责令当事人改正,并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一、没收上述不合格的电热毯1床;二、没收违法所得132元;三、处以罚款868元;二、三两项罚没款合计为1000元。
868.00元
天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