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建国 | 注册资本:3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531685124XU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江北区江安路391号13幢3-2室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10
(2025)浙0205民初10322号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刘**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8-22
(2025)浙0205民初66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3
2024-10-11
(2024)浙0205民诉前调9856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宫**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4
2024-10-10
(2024)沪0112民初35671号
买卖合同纠纷
上海其胜生物制剂有限公司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5
2024-08-19
(2024)浙0205民初270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朱**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6
2023-11-14
(2023)沪0105民初2021号
保理合同纠纷
深圳市长合国际商业保理有限公司
鲍**,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7
2023-04-21
(2023)浙0205民诉前调1531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戴*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8
2022-12-06
(2022)沪0107民初209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宁波艾美莉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叶**,马**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9
2022-11-10
(2022)浙0205民诉前调6274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朱**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5-08-28
(2025)浙0205民初66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
2025-07-03
(2025)浙0205民初6663号
服务合同纠纷
王*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5-05
2025-03-06
(2025)浙0205民初2302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李*;宁波江北某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5-04-30
2025-02-25
(2024)浙0205民初6384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宫*;宁波江北某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62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5-04-29
2025-03-01
(2025)浙0205行审11号
行政处罚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宁波江北某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45000.00元
行政案件
4
2025-04-23
2025-02-13
(2025)浙0205行审9号
行政处罚
宁波市江北区卫生健康局;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罚款行政非诉审查行政裁定书
10000.00元
行政案件
5
2025-03-27
2025-03-20
(2024)沪0112执14138号之一
买卖合同纠纷
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6
2022-12-31
2022-12-13
(2022)沪0107民初20985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和运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2-06-28
2022-04-25
(2022)沪0114民初790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宁波江北外滩纤姿医疗美容门诊部有限公司与上海动盟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北市监处罚﹝2024﹞357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当事人系一医疗机构,从医疗美容服务。当事人于2023年3月9日从宁波某公司处以6.5元一盒的价格采购了200盒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每盒内含5支注射液,每支规格为5ml:0.1g,总计采购金额为1300元。当事人还于2022年6月14日从某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处以42.477876元一盒的价格采购了20盒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每盒10支,每支规格为1ml:1mg,总计采购金额为849.56元。当事人采购的上述两种药品用于日常医疗和应急抢救,其中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用于患者身体的局部麻醉,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用于患者血压方面的救治。2024年3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宁波市江北区江安路391号13幢3-2室的营业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在当事人护士站旁配药室内见到上述批次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各两支。执法人员检查发现之时,这两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两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均已超过有效期。在配药室内还见到其他药品,这些药品均供当事人医护人员随时调用。上述批次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使用情况,因当事人未作记录而无法查清。另,当事人对患者使用上述两种药品时未单独收费。综上,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有效期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的数量为各两支,货值金额总计为11.1元,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认定没有违法所得。另查明,对于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这两种药品的采购情况,除了上述批次,当事人还于2023年10月23日以每盒9元的单价采购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159盒(5ml:0.1g*5支),于2023年10月12日以每盒42.5元的单价采购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0盒(1ml:1mg*10支)。<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配药室内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属于劣药,因此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存放在配药室内待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两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两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罚款50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本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当事人配药室内发现的超过有效期的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属于劣药,因此当事人将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存放在配药室内待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药品使用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行为。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违法行为作如下减轻处理:1.没收超过有效期的两支盐酸利多卡因注射液和两支盐酸肾上腺素注射液;2.罚款50000元。
50000.00元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3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4-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