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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龙里九龙广场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邵丹琴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522730MA6DNK3D54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龙里县冠山街道兴龙路43号龙兴阁119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黔南市监药罚﹝2023﹞3号
经查实:1.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6日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于2022年9月30日与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海典软件平台合作合同》,委托该公司开发“博洋药业”微信小程序,并提供后期技术维护服务。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旗下各连锁门店入驻该小程序网络销售药品,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运营使用。 2.当事人自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3月15日期间,通过微信小程序“博洋药业”网络销售药品“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氢溴酸右美沙芬颗粒”和“氢溴酸右美沙芬糖浆”,于2023年3月9日在该小程序实际售出“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批号:51-230117)1盒,销售单价为15.4元/盒,且未凭处方销售。 另查实:1.当事人在购进氢溴酸右美沙芬药品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药品检验报告,并做了验收记录,在网络销售上述药品时,做了销售记录。 2.当事人在得知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为网络禁售药品后,立即从网上下架,不再进行网络销售。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组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合法性。 证据组二:当事人负责人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授权委托书》1份,证明受委托人的身份信息。 证据组三: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海典软件平台合作合同》复印件各1份,证明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具有提供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的资质以及委托上海海典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开发“博洋药业”微信小程序,并提供后期技术维护服务的事实。 证据组四:《药品网络销售禁止清单(第一版)》、《国家药监局关于氢溴酸右美沙芬口服单方制剂转换为处方药的公告》(2021年第151号)、对当事人所做的《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各1份、对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所做《询问笔录》1份,“博洋药业”微信小程序搜索右美沙芬结果截图、“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批号:51-230117)OMS线上支付销售小票1张,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提供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网络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网络销售禁售药品、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事实。 证据组五: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资质材料、《贵州博洋药业连锁有限公司配送单》、药品检验报告、《门店验收单》、销售记录,证明当事人在购进网络销售的“氢溴酸右美沙芬片”时查验了供货商资质及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在销售时做了销售记录,履行了进货查验记录和销售记录义务的事实。 证据组六:2023年3月15日现场检查过后,执法人员通过“博洋药业”微信小程序搜索右美沙芬结果截图,证明当事人已将右美沙芬网络下架的事实。
警告#罚款0.1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1000.00元
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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