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兴邦 | 注册资本:2666.67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3714352112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金沙县岩孔镇大水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8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2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8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3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8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4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7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5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8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6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7
2019-03-27
(2019)0102民初1177号
产品责任者纠纷
何**
重庆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8
2019-03-27
(2019)渝0102民初11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
重庆市新大兴爱家商业连锁有限公司,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16-01-16
(2015)黔金民商初字第1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
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金沙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6-12
2019-04-02
(2019)渝0102民初1184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与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元
民事案件
2
2019-06-12
2019-04-02
(2019)渝0102民初1177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与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元
民事案件
3
2019-06-12
2019-04-02
(2019)渝0102民初1178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与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元
民事案件
4
2019-06-12
2019-04-02
(2019)渝0102民初1185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与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50元
民事案件
5
2019-06-12
2019-04-01
(2019)渝0102民初1186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与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212.50元
民事案件
6
2019-06-12
2019-04-01
(2019)渝0102民初1183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何**与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等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12.50元
民事案件
7
2016-10-24
2016-10-24
(2016)黔0523执593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8
2015-11-24
2015-11-24
(2015)黔金民商初字第106号
借款合同纠纷
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与贵州立兴永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4000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金市监处﹝2023﹞103号
贵州金沙冠香坊调味食品有限公司于1999年5月5日成立,主要从事食用植物油、动物油、各种调味品及蔬菜制品加工销售,目前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经查实,上述两批次检验不合格的金沙小榨纯菜油是当事人通过机械压榨的方式生产加工的产品,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食用植物油产品销售记录表显示:生产日期为2022-11-28的金沙小榨纯菜油共计生产460件零2桶,规格型号:5升/桶x4桶/件,共1842桶,抽样购买2桶,卖给经销商1840桶(其中毕节亨婷商贸有限公司有1468桶,金沙贺普碧有372桶),召回1658桶(其中毕节亨婷商贸有限公司有1313桶,金沙贺普碧有345桶),销售价格为85元/桶;生产日期为2022-12-01的金沙小榨纯菜油共计生产33件,规格型号:2升/瓶x6瓶/件,共198瓶,全部卖给贵阳的经销商贵州仁达饭店,召回9瓶,销售价格为36元/瓶。 本案货值金额为1842桶*85元/桶+198瓶*36元/瓶=163698元。经计算当事人获得的违法所得182桶*85元/桶+189瓶*36元/瓶=22274元。 经当事人陈诉2022年12月1日生产的2L金沙小榨纯菜油和2022年11月28日生产的5L金沙小榨纯菜油是同一油罐,只是包装的规格不一样。当事人生产车间中6号罐内浸出油和3号罐内压榨油用的是同一个灌装机进行灌装,因压榨油中不能检出溶剂残留量,所以每次用灌装机灌装压榨油前,要用压榨油润洗3次灌装机后才开始灌装压榨油。并且当事人会将润洗灌装机后的压榨油随机送到检验机构检测,从未检出溶剂残留量。上述两批次金沙小榨纯菜油检验出溶剂残留的原因主要是2022年11月调油车间负责人张向举辞职,由罗兴平接手调油工作,罗兴平对生产操作规程不熟悉,未将6号储油罐管道闸阀拧紧,导致6号罐内浸出油混入正在灌装压榨油的灌装机内,才使上述两批次压榨油溶剂残留量指标不合格。在执法人员送达《检验报告》后,当事人及时、主动召回市面上不合格的金沙小榨纯菜油(5升/桶)1658桶和金沙小榨纯菜油(2升/瓶)9瓶。另外当事人提供了2022年3月11日,2022年6月22日,2023年2月1日,2023年2月18日分别对润洗灌装机后的压榨油检验报告,均未检出溶剂残留量。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2份6页;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NO:【黔】质检第J20220128906号)、《检验报告》(NO:XBJ23520122690230597ZX)并知晓检验结论,未发现报告中两批次不合格金沙小榨纯菜油的事实; 2.询问笔录2份13页;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金沙小榨纯菜油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的事实; 3.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
罚款10.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0元
金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