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勃利县三自榨油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龙注册资本:0.001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230921MA1AT6HW2H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勃利县大四站镇立新村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勃市监处罚[2023]94号
经查,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该批次(2023.02.12)不合格“散装大豆油”共生产了100L,剩余95L,抽检使用0.75L,备样数量0.25L,4L销售给本村村民,实际销售5L,销售金额为24元/L,对剩余的“散装大豆油”共95L进行了扣押,违法所得共计120元。当事人现场提供了2020至2023年间的生产记录。当事人对上述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散装大豆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黑龙江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核准证》、张玉龙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证明 当事人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3份,证明1.当事人该批次(20230212)不合格散装大豆油共生产100升,销售5L,剩余95升;2.我局执法人员到勃利县三自榨油坊到核查召回情况;3.送达《复检报告》及扣押该批次(20230212)不合格散装大豆油95L; 3.责令改正通知书2份,证明1.立即下架保存该批次不合格散装大豆油、立即停止销售不合格的食品,召回已销售不合格的“散装大豆油”;2.立即停止销售该批次不合格的食品; 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现场扣押未销售的不合格食品“散装大豆油”; 5.询问笔录1份,证明 当事人承认生产经营污染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事实; 6.黑龙江省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A230167052102011C,证明勃利县三自榨油坊生产的“散装大豆油”(生产日期2023.02.1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7.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出具的《复检报告》No:FJ2023WT001,证明勃利县三自榨油坊生产的“散装大豆油”(生产日期2023.02.12),复检结论为不合格产品; 8.家庭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希望可以从轻处罚; 9.生产记录表,证明 当事人该批次(2023.02.12)不合格食品生产数量;
罚款1.0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勃利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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