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安加爱联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舒茗炀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104MA0YBM0B8M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沈阳市大东区东北大马路136号一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沈大市监处罚〔2026〕317号
现查明,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具体情况如下:草木犀流浸液片(批号:ST-M007)共计3盒,于2026年3月12日从京东大药房(湖北)有限公司中部慧谷分店购进,使用价格为94.5元,未使用;人表皮生长因子(LR裁短型)凝胶共计5盒,于2026年5月28日从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大马路一分店购进,使用价格为59.8元,发票显示购进数量为8支,目前已使用3支,该批次药品具体包含三个批号,分别为:202512163B(3盒)、202511135B(1盒)、202510125B(1盒);红霉素软膏(批号:250605)共计2盒,茶敏维滴眼液(批号:1A250601)共计1盒,上述两种药品于2025年12月8日从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沈阳东北大马路一分店购进,使用价格分别为4.2元和33.8元,目前均未使用;双氯芬酸钠栓(批号:250304)共计1盒,于2025年7月26日从国药控股国大药房沈阳连锁有限公司和平幸福里分店购进,使用价格为14.5元,发票显示购进数量为2盒,目前已使用1盒;湿润烧伤膏(批号:2301903A)共计1盒,于2024年1月27日从辽宁万家康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东方俪城分店(该药房目前已注销,合并至万家康大药房新生一街分店)购进该药品,使用价格为65.9元,目前尚未使用。上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为899元,违法所得为193.9元。
另查明,当事人购进涉案医疗器械的具体情况如下:
艺安锐(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 批号:20230607)3盒,生产日期为2023年6月7日,失效日期为2026年6月7日。该批次医疗器械系2024年6月由厂商免费提供的试用产品,尚未使用。且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医疗器械的随货同行单及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参照淘宝阿里健康大药房同类产品价格17.51元/盒计算,该批次医疗器械货值金额为52.53元,违法所得为0元。
迈士明(一次性使用皮肤滚针 批号:20221116)2盒,生产日期为2022年11月16日,失效日期是2025年11月15日。该批次医疗器械系当事人于2024年12月19日从河南越升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购进,购进价格为24元/盒。当事人已提供该批次医疗器械的采购发票、随货同行单及供货方资质等证明材料。除执法人员现场发现的上述2盒过期迈士明外,随货同行单上记载的其余8盒迈士明器械均在有效期内使用完毕,该部分货值金额为48元(24元/盒×2盒),违法所得为0元。
综上所述,涉案药品的货值金额合计为899元,违法所得为193.9元。涉案医疗器械货值金额合计为100.53元,违法所得为0元。
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五十五条,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年8月26日修订)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草木犀流浸液片(批号ST-M007)”3盒、“人表皮生长因子(LR裁短型)凝胶”(批号202512163B)3盒、“人表皮生长因子(LR裁短型)凝胶”(批号202511135B)1盒、“人表皮生长因子(LR裁短型)凝胶”(批号202510125B)1盒、“红霉素软膏”(批号250605)2盒、“茶敏维滴眼液”(批号1A250601)1盒、“双氯芬酸纳栓”(批号250304)1盒、“湿润烧伤膏”(批号2301903A)1盒。
2.没收违法所得193.9元;
3.罚款5500.00元。
当事人从不具备合法资质的供货者购进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二)项,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警告。
当事人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拟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处罚如下:
1、没收迈士明(一次性使用皮肤滚针 批号:20221116)2盒、艺安锐(一次性使用无菌皮肤滚针 批号:20230607)3盒。
2、罚款2000元。
综上所述,建议处罚如下: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药品13盒、医疗器械5盒;(详见财物清单(文书编号:2100440))
3、没收违法所得193.9元;
4、罚款7500元。
罚没款合计7693.9元。
7500.00元
大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9-0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