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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橙心君安康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2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登注册资本:3.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086615566Q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庙山中路10号名湖豪庭二期3栋1层09商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7-09-29
2017-05-04
(2017)鄂01执479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应康大药房有限公司(原武汉仁泽大药房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425.00元
执行案件
2
2017-05-13
2016-12-22
(2016)鄂01民初562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仁泽大药房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50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新市监处罚〔2026〕41号
经查,当事人成立于2013年12月4日,主要经营药品零售,食品销售,医疗器械销售等。案件线索移送函(鄂药监武移[2025]166号)材料中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对苯磺酸氨氯地平片等涉案物品认定的函反映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企业:辉瑞制药有限公司,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10950224,批号:8174338)经查确认,上述药品非该企业生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药:(二)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之规定,上述药品符合“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情形,认定为假药。当事人对上述假药的认定予以认可。当事人于2024年8月1日从湖北楚俊堂医药有限公司(由于管辖权限问题,由省级药监部门另案处理)购进苯磺酸氨氯地平片(标示生产厂家:辉瑞制药有限公司,规格:5mg*28片,产品批号8174338,生产日期2023-12-15,有效期至2028-11-30)共计5盒,购进单价:95元/盒,合计金额475元。当事人分别于2024年8月6日销售上述涉案药品2盒、2024年8月30日销售上述涉案药品3盒,合计数量5盒,销售价格均为98元/盒,合计销售金额:490元。上述涉案药品进货金额475元,销售金额490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当事人知晓假药线索当天在店门处张贴召回公告,截止案件调查终结,未收到召回涉案批次药品,当事人购进的涉案药品已售完,无可没收的涉案假药。当事人提供了情况说明、销售小票、进货单据、供货商资质材料、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等。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且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销售假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生产、销售假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并处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按十万元计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十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十年内禁止其药品进口。”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不知道所销售的药品是假药,违法所得15元,无可没收的涉案假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药品经营企业、医疗机构未违反《药品管理法》和本条例的有关规定,并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或者使用的药品是假药、劣药的,应当没收其销售或者使用的假药、劣药和违法所得;但是,可以免除其他行政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5元,免除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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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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