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毕泗忠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150304MA0PXRUD0J | 所属地区:内蒙古 |
| 企业地址: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乌达区神华大道北,拥军路西富强佳苑3号楼1号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区市监处罚〔2025〕74号
-
本案属于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案件性质。通过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后果综合分析,当事人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涉案产品仅在本自治区范围内销售,违法所得、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违法经营的化妆品不涉及特殊用途化妆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处罚适当。”的规定。根据《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第(三)项、第(五)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坚持下列原则:(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相当;(五)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惩戒、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内蒙古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裁量通用基准》第九条第(一)项:“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时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规则》第十条、第十一条减轻行政处罚规定和下列标准,裁量确定位阶。(一)当事人具有1项应当减轻情形,且不具有从重情形的,应当按照减轻行政处罚第二位阶实施行政处罚;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按照减轻行政处罚第一位阶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化妆品的行为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情形,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5.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18
2
乌区市监处罚﹝2024﹞266号
2024年11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时,发现该药店注册的执业药师郝锦秀不在岗,2024年1月1日至当日的处方笺审核药师处及核对/发药处均为蔺玄萍签章,并对检查发现的“执业药师不在岗,处方笺审核药师处及核对/发药处由其他人员签章并销售处方药,既未按照规定销售处方药”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12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复查时发现该店注册执业药师为杨先先,但执业药师杨先先检查当日不在岗,当日的处方笺审核药师处及核对/发药处仍为杨先先签章并销售处方药。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经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调查,于2024年12月1日对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店长许海霞进行了调查询问。经调查,2024年11月13日,我单位执法人员检查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时,发现该药店注册的执业药师郝锦秀不在岗,2024年1月1日至当日的处方笺审核药师处及核对/发药处均为蔺玄萍签章,并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要求其立即改正。2024年12月10日,我单位执法人员对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复查时发现该店注册执业药师为杨先先,但执业药师杨先先检查当日不在岗,抽查销售处方药品替米沙坦片(批号K3101303,销售时间8:46:50)及复方丹参片(批号87241017,销售时间10:35:58)的处方笺审核药师处及核对/发药处仍为杨先先签章。当事人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注册执业药师为杨先先,工作时间为每日半天时间在岗上班,其余时间段不在店内工作,医师在康雅综合门诊部程医橙心互联网医院开好处方,执业药师线上审核并在处方笺的审核药师处签章,由当日营业员实际负责核对/发药,但处方笺的核对/发药处却为执业药师签章。通过调查及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认定乌海市永健堂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六分店执业药师不在岗期间处方笺的审核药师处及核对/发药处签章与实际经营人员不符的行为,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的规定。
1.罚款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
1000.00元
乌海市乌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