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邵建聪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50521799737109H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合浦县常乐镇209国道旁(莲南莲北村委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7
买卖合同纠纷
聊城海源化工有限公司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阳谷县人民法院
2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22号
恢复原状纠纷
谢**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3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19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4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18号
恢复原状纠纷
王**,合浦县常乐镇西城村民委员会,合浦县常乐镇西城村委会蜈公队,合浦县常乐镇西城委员会鲁古头队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5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2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6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22号
恢复原状纠纷
谢**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7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19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8
2020-09-04
(2020)桂0521民初142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
合浦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07
2021-10-19
(2021)桂0521民初49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茂名众力五金经营部、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1-18
2020-12-15
(2020)桂05民终2208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1-01-18
2020-12-15
(2020)桂05民终2205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1-18
2020-12-15
(2020)桂05民终2204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1-18
2020-12-15
(2020)桂05民终2203号
恢复原状纠纷
王**、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1-01-18
2020-12-15
(2020)桂05民终2207号
恢复原状纠纷
谢**、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0-07-08
2020-06-05
(2020)桂0521民初1423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0-07-08
2020-06-05
(2020)桂0521民初1420号
恢复原状纠纷
张**与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20-05-07
2020-04-23
(2020)苏0206民初1400号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能达干燥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25694.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9-05-16
2018-12-19
(2018)桂0521执701号
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汕头市宜通化工有限公司合同、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北综执环罚﹝2023﹞1号
2023年5月6日,我局对你公司双珠垌矿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该矿区的选矿厂正在生产。我局委托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矿区选矿厂1#、2#、3#、4#和5#集水沟和沉淀池内的选矿废水(尾矿渗滤水)进行采样监测。根据广西轩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5月26日出具的《检测报告》(报告编号:GXXC/J2023248),结果显示:2#、3#、4#和 5#集水沟和沉淀池的选矿废水(尾矿渗滤水)的pH 值以及集水沟4的悬浮物不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限值要求,其中集水沟 4#的悬浮物浓度为 111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表4第二类污染物一级标准最高允许排放浓度(≦70mg/L)0.59倍。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双珠垌矿区选矿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该案件由生态环境执法支队的陈源清、冯嫔、陈洪虹承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之规定,以及适用《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规则(2023版)》的公式计算,建议对北海高岭科技有限公司双珠垌矿区选矿厂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人民币壹拾壹万陆仟贰佰元(¥116,200)的行政处罚。
116200.00元
北海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