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金全熟食加工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金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21MA1BF6KUXQ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龙江县龙兴镇西南街(龙房权证字第QZ201211046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5〕131号
2025年7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徐龙滨、仇志刚对龙江县金全熟食加工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该小作坊处于未生产状态中,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现场检查发现:生产加工场所内发现一个袋食品添加剂“小苏打”,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执法人员当即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并给予警告行政处罚。2025年7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龙江县金全熟食加工部责令改正情况进行了跟踪检查,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然无法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我局于2025年7月29日以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建立并执行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为由对龙江县金全熟食加工部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19年11月28日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及2022年11月16日更换了《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备案表》开始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在日常生产加工过程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小苏打”,但未建立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制度,经我局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没有改正违法行为,仍不能提供食品添加剂使用记录。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黑龙江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七)项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元。
500.00元
-
2025-08-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