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余江区福迅物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祝福英 | 注册资本: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622MA3950JE3W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洪湖乡天马社区32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赣市交罚﹝2025﹞03082号
2025年4月1日,我执法人员在赣州市章贡区青峰大道路段执法检查是发现,驾驶员陈义庭驾驶赣L83863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擅自超限运输行驶公路,经称重检测,车货总质量46.4吨,限重31吨,超限15.4吨,超限率49,车货总质量超过限定标准。
罚款人民币肆仟伍佰元整
4500.00元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5-04-09
2
粤梅兴交罚﹝2024﹞5089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
当事人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赣L0305挂号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广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标准》自由裁量理由和处罚幅度的计算标准,本机关作出了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5000.00元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10-16
3
余江交罚﹝2024﹞02042号
在对鹰潭市余江区福迅物流有限公司检查发现,该公司的赣LB032 挂道路运输证审验有效期至2024 年04 月,超期61 日以上未维护或检测运输车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营业执照、道路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受权委托书、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材料予以证明。
罚款;责令改正
3000.00元
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余江大队
2024-07-10
4
粤汕交罚﹝2024﹞00305号
2024年05月30日10时2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在汕尾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埔边高速公路大队对面进行日常稽查,发现当事人鹰潭市余江区福迅物流有限公司使用赣L3669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行为,一年内第一次被查处,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视频资料、货运单据复印件等证据为证。
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
1000.00元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13
5
赣市交罚﹝2024﹞03064号
2024年3月14日,赣州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三大队执法人员在赣县区梅储路段实施道路交通执法检查时,发现林广东驾驶赣L83301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经查,驾驶员当天从赣县运输混凝土到水西,卸完混凝土后返回赣县,经核实,车辆所有人系鹰潭市余江区福迅物流有限公司,车辆赣L83301未取得《道路运输证》,无法提供其他相关营运材料证明,当事人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活动,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图片和现场执法视频等证据为证。
责令停止经营、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5000.00元
赣州市交通运输局
2024-04-03
6
粤梅兴交罚﹝2023﹞5143号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
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车辆
5000.00元
兴宁市交通运输局
2024-01-16
7
鹰税稽罚﹝2023﹞52号
虚开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西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和执行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2018年第14号公告发布、2021年第3号修改)第四类第(一)项第3点之规定、第六类第(十四)项第4点之规定处以3441473.85元罚款
3441473.85元
国家税务总局鹰潭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3-11-28
8
乐平交超罚﹝2023﹞0763号
鹰潭市余江区福迅物流有限公司赣L87825接电话短信通知,于2023年11月14日主动至乐平市治超指挥中心接受处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给予500元的行政处罚。
500.00元
乐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11-14
9
乐平交超罚﹝2023﹞0658号
鹰潭市余江区福迅物流有限公司赣L90739接电话短信通知,于2023年10月23日主动至乐平市治超指挥中心接受处理。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五)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四条决定给予2000元的行政处罚。
2000.00元
乐平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10-23
10
鹰交罚﹝2023﹞0773号
赣L90739超限违法
责令改正,500
500.00元
鹰潭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2023-10-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4-10-23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4-08-27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余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