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柴松 | 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1001554796397X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138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9
(2025)浙1002民初11734号
服务合同纠纷
陈**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
2024-03-08
(2024)浙1002民诉前调1325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风华包装容器有限公司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3
2020-07-27
(2019)京0491民初405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王**
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市互联网法院人民法院
4
2019-12-25
(2019)京0491民初405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王**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5
2019-12-25
(2019)京0491民初405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王**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6
2019-12-20
(2019)京0491民初405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王**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7
2019-12-20
(2019)京0491民初405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王**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北京互联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5-20
2019-12-06
(2019)京0491民初40592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王**与北京微梦创科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等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0-05-20
2020-05-13
(2020)京73民辖终74号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与王**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3
2017-02-15
2017-02-15
(2016)浙1002民初8756号
合同纠纷
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台州市财哒金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7600.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台椒市监处罚﹝2025﹞194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2019年至2021年,当事人明知某公司销售的是假冒的汽车配件,仍以本公司名义与某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以明显低于原厂的价格向某公司采购假冒的汽车配件,包括大灯、保险杠、中网、水箱框架等,并以原厂价格全部用于售后车辆维修的配件更换。经检察院查实,当事人共从某公司购进假冒的汽车配件211件采购价共计578232元,销售额共计794186元,获利共计215954元。案发后,当事人的违法所得已全部退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万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我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属于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万元。
1200000.00元
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7-22
2
椒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16号
2024年1月4日,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该行为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处罚,限该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凭电子缴款单通过支付宝、浙里办缴款(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处罚
2999.00元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01
3
椒消行罚决字﹝2024﹞第000017号
2024年1月17日,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对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单位自动消防系统未定期检测,属于较轻违法情形,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处罚,限该单位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中国农业银行缴纳罚款或凭电子缴款单通过支付宝、浙里办缴款(台州市椒江区财政局非税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过罚款的数额。
给予台州市奥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贰仟玖佰玖拾玖元整的处罚
2999.00元
台州市椒江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4-02-0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