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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芃莱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鑫燃注册资本:10.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1726KF29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船营区青岛街庆丰小区吉太胡同1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船处罚〔2025〕20048号
本案调查过程中,当事人认为:其虽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但其销售的“阿托伐他汀钙片”是合格药品,不应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可以整改。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已成事实,违法行为已构成。 2025年8月18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诉、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所述,当事人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已构成未从药品上市许可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违反了《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药品零售企业应当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规定,已构成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550元;2、罚款30000元。 根据《吉林省药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未凭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或者注册执业乡村医生的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警告。 综上所述,本局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 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550元; 3、罚款30000元。
3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船营分局
2025-09-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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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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