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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红叶饭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玉兰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20830MA1P422U7K所属地区:江苏省
企业地址:盱城五墩北路(第一山别墅花园)自有房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盱市监处罚〔2024〕183号
当事人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厨房半成品冰柜中存放超过保质期的五香肉卷,该冰柜中同时存放有已备好的其他食品原料,该超过保质期的五香肉卷已经处于随时备用(待售)状态,且当事人无预防上述食品销售(使用)的有效措施或者制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构成了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应当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并给予当事人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结合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经本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的违法行为予以从轻处罚;对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违法行为予以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未经显著方式明示收取费用或未提供符合卫生条件的免费餐具供消费者选择行为违反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依据《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现责令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34元;2.罚款7000元。 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如下: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五香肉卷3袋;2.罚款3000元。 以上罚没款项合计10034元。 提请领导审批下达处罚决定书。
罚款金额1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34元;行政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没收非法财物;
10000.00元
盱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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