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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第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文财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620800MA73XMAU1K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忠和镇金茂街4号7幢第1-2层10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5﹞8号
1、你单位存在少缴印花税的违法事实你单位2021、2022年与多家运输队、施工队签订运输分包合同、分包施工合同,合同金额未定,2022年间陆续出具工程决算、收到成本发票,决算金额与发票金额不一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建筑工程合同,税率:价款的万分之三;运输合同,税率: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一条第二项“印花税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有关事项: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在后续实际结算时确定金额的,纳税人应当于书立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的首个纳税申报期申报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书立情况,在实际结算后下一个纳税申报期,以实际结算金额计算申报缴纳印花税”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印花税具体如下:2022年1月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3921438.98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3921438.98*0.03%/2=588.22元。2022年3月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2885743.50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2885743.50*0.03%/2=432.86元。当月签订分包施工合同不含税金额为458000元,未见结算资料,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458000*0.03%/2=68.7元。2022年4月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4871950.55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4871950.55*0.03%/2=730.79元。2022年5月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4833780.53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4833780.53*0.03%/2=725.07元。2022年9月完工结算运输分包合同金额为1775225.29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1775225.29*0.03%/2=266.28元。2022年11月完工结算运输分包合同金额为22178452.06元,应缴纳运输合同印花税22178452.06*0.03%/2=3326.77元。2023年4月完工结算分包施工合同金额为588182.88元,应缴纳建筑工程合同印花税588182.88*0.03%/2=88.23元。
对你单位少缴纳的印花税6226.92元处1倍的罚款,即处罚6226.92元。
6226.92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