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怀市许仕勇包装经营部(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许仕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382MAD5646N5N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仁怀市中枢街道青杠园社区鸿源巷19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仁市监处[2023]352号
经调查,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三号区20号门店库房堆放有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13件《规格1x6》是当事人的。
2023年11月份,当事人经营者和媳妇娄世群在家无事做,就商量做一点生意,通过朋友介绍,从一个名叫张小榆凯手中转让了中枢街道三号区20号门店,2023年11月21日,当事人经营者就和娄世群在门店里打印制作了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13件《规格1x6》,打印制作好后堆放在当事人租赁的库房未销售。当事人打印制作的“赖茅酒”(庆香港回归)白酒包装材料成本是40元/件(规格1X6)(包含外箱、酒盒),本案还未定价销售,成本价计算累计货值520元,。
本案当事人在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外箱、酒盒上突出印制“赖茅”文字并作为商标使用;经调查,“赖茅”是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的第33类上的商标,经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证明,中国贵州茅台酒厂(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从未授权任何厂家和个人使用该商标包装生产任何商品,当事人在未获得他人同意,在上述白酒包装材料上印制他人商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四项之规定。同时,当事人在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外箱、酒盒上印制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经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出具书面说明,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从未上市销售“赖茅酒”(庆香港回归),也从未授权他人生产销售“赖茅酒”(庆香港回归),当事人打印制作的“赖茅酒”(庆香港回归)系假冒该公司厂名产品,当事人在上述白酒包装材料上印制厂名冒用他人厂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许仕勇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资格。
2.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笔录1份、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1份、财务清单1份。证明①当事人租赁库房堆放有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13件《规格1x6》的事实;②当事人租赁库房堆放的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13件《规格1x6》经贵州茅台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属于假冒该公司名称的产品事实。
3.对娄世群询问笔录1份。证明①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三号区20号门店是当事人的事实;②当事人租赁库房堆放有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13件《规格1x6》的事实;③当事人在白酒包装材料“赖茅酒”(庆香港回归)酒盒、外箱上突出印制“赖茅”文字的事实;④当事人在“赖茅酒”(庆香港回归)外箱、酒盒上印制“贵州回归赖酒有限公司”的事实;⑤当事人打印制作的白酒包装材料成本是40元/件(规格1X6)(包含外箱、酒盒),本案累计货值520元的事实;⑥当事人打印制作的上述白酒包装材料没有销售的事实。
4.对当事人经营者许仕勇询问笔录1份。证明①仁怀市中枢街道办事处三号区20号门店是当事人的事实;②当事人租赁库房堆放有
罚款0.06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600.00元
遵义市仁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