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孔建平 | 注册资本:2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1102378698889XB | 所属地区:陕西省 |
| 企业地址:陕西省商洛市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村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28
(2025)陕1002民初3394号
追偿权纠纷
商洛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KongJiaqing,KongJianping,胡**,SunWei,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商南中商矿业有限公司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7
(2024)陕01民终26456号
追偿权纠纷
商南中商矿业有限公司
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孙*,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孔**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8-12
(2024)陕0113民初7582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孙*,商南中商矿业有限公司,孔**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10-09
(2024)陕0113民初7582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孙伟(41050219711018302X),孔建平(410504196905101030),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2
2024-09-25
(2024)陕0113民初7582号
追偿权纠纷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孔**,孙*
裁判文书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3
2024-06-19
追偿权纠纷
陕西省信用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孙伟(41050219711018302X),孔建平(410504196905101030),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商南中商矿业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4
2015-03-28
借款合同纠纷
孙**
毕**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6-23
2024-12-26
(2024)陕10执恢10号
借款合同纠纷
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陕西君诚置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4-12-28
2024-12-04
(2024)陕10民终708号
民间借贷纠纷
吴**与孔**、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4-04-17
2024-03-25
(2024)陕1023行审9号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4
2024-04-17
2024-03-25
(2024)陕1023行审7号
地质矿产行政管理(地矿)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非诉行政行为申请执行审查裁定书
行政案件
5
2021-11-23
2021-11-12
(2021)陕10民辖终27号
合同纠纷
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与毕**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管辖案件
6
2020-06-30
2020-06-23
(2020)京0105民特295号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北京百环房地产实业有限公司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7
2020-05-07
2020-04-29
(2020)陕1022民初291号
丹凤县宏岩矿业有限公司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张**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19-12-26
2019-12-04
(2018)陕10执74号之五
借款合同纠纷
申请人商南县信源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孔**等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执行案件
9
2019-09-02
2019-08-16
(2019)陕1023执404号
借款合同纠纷
杨**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孔**借款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84422.20元
执行案件
10
2019-06-01
2019-04-11
(2019)陕10民终212号
民间借贷纠纷
孔**与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5﹞13号
我局于2025年5月12日对你公司违法占地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3月在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占用1994.33平方米(折合2.99亩)建铁矿生产线及硬化场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违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候建鹏询问笔录、赵川镇魏家台村副主任余发涛笔录、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组长阮建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状图、规划图,勘测说明、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5年5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1、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994.33平方米土地上修建的全部建筑物及附属物。 2、对非法占用1600.8平方米的耕地按每平方米12元标准处罚款19209.6元、对非法占用的206.77平方米林地按每平方米10元标准处罚款2067.7元,对非法占用的186.76平方米村庄用地按每平方米8元标准处罚款1494.08元,罚款总计22771.38元。
22771.38元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5-05-30
2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4﹞9号
我局于2023年10月17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在赵川镇魏家台村大泥池组颜家沟处开采矿石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未经批准于2023年9月擅自在赵川镇魏家台村颜家沟处开采矿石,经比对你公司矿权信息数据,该采矿点未在你公司采矿权范围内。经我局委托第三方勘测机构(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陕西地质勘察院)实地勘测结果,你公司非法开采矿石约2175吨,造成矿产资源损失价值约97875元。综上所述。你公司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采矿石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之规定,属无证开采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伟询问笔录、赵川镇魏家台村村委会副主任余发涛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赵川镇魏家台村葫芦组组长王新华询问笔录、中化地质矿山总局陕西地质勘查院核查报告、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4年2月2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责令立即停止非法开采行为,没收违法所得97875元,并处罚款9787.5元,共计107662.5元。
9787.50元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4-02-23
3
二〇二三年度商林政字第84号
超审核审批使用林地面积697平方米,折合1.05亩。
1、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2、处以6970元罚款;3、责令限期2024年3月31日前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6970.00元
商南县林业局
2024-01-05
4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8号
2023年5月9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商南县金家坪铁矿未经批准非法开采普通石料行为展开了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2023年3月开始在商南县赵川镇魏家台村大泥池组从事开采山石活动,开采总量约3208.3方。经核对你公司矿区坐标、勘界图显示,你公司开采地点未在你公司矿区批准范围。综上所述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采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规定,属非法开采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伟、魏家台村副主任余发涛、泊河组组长阮建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等书面材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8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责令停止开采,没收违法所得61207.5元,处罚款30000.00元,共计91207.5元。
30000.00元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3-08-26
5
商南自然资监字〔2023〕13号
我局于2023年05月09日对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建设生产线加工石子一案展开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公司于2022年7月在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超批准用地范围1304.6平方米(其中建筑占地1304.6平方米)占地(其中采矿用地838.0平方米,林地356.0平方米,河流水面110.6平方米)建生产线,现已建成两条生产线和一条道路。经比对赵川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图和现状图,该地块不符合赵川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你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的行为,现已构成违法之事实,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
上述行为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商南县乙丙矿业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新伟、赵川镇魏家台村村委会副主任余发涛、赵川镇魏家台村泊河组组长阮建国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规划图、现状图、现场照片等书面材料相互印证。
我局已于2023年7月20日依法向你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书面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自动放弃了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限期拆除非法占用1304.6平方米土地上所建设的994.4平方米钢架结构生产设备、310.2平方米的砂石道路及其他附属设施,退出土地,恢复土地原使用条件;并对非法占用的838.0平方米采矿用地按照每平方100元标准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356.0平方米林地按照每平方100元标准处罚款,共计119400.0元。
119400.00元
商南县自然资源局(县不动产登记局)
2023-07-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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