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珍舞百货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罗永珍 | 注册资本:1.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2322MAK5BAGY54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咸宁市嘉鱼县鱼岳镇北街社区沙阳大道南嘉商业城A区B141号(自主申报)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嘉鱼市监处罚〔2026〕86号
2026年5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就嘉鱼县珍舞百货店涉嫌虚假宣传的情况对嘉鱼县珍舞百货店店员徐来进行了询问调查,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在询问调查的过程中,徐来介绍其网店的宣传界面是外包给嘉鱼县视觉广告公司制作的,广告的设计费用为70元,由于上架时我店审核不严,导致我店网店宣传的产品功效与实际不一致。
经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查询,“田泽院长乳糖酸毛孔收缩精华液”公示的功效仅有“精致、控油”。
至此本案收集的材料充分、证据确凿,调查人员认为,本案可以调查终结。...[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嘉鱼县珍舞百货店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进行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对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罚款人民币210元;以上罚款金额共计210元整。
210.00元
嘉鱼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