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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何铺姣春食品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立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8XABQ1E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大同镇何铺村一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44号
经查明,2023年2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店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事散装食品零售经营活动,且无法提供从业人员健康证明。执法人员当场向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及《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蕲春市监当罚〔2023〕18号),责令当事人安排的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应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于2023年2月15日前改正,并予以警告。2023年2月16日、2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再次来到当事人经营的店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仍未改正上述违法行为继续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
当事人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构成了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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