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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识怕热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艾色热提·艾妮注册资本:1.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ECKUFXX8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荣盛五街361号负一层北站前路商业区2-217-22室(中国(新疆)自由贸易试验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头市监处罚〔2025〕154号
2025年8月15日,我局通过自治区互联网广告监测数据平台收到违法线索,线索中显示新疆识怕热克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店铺(名称为xipalik精选特产)销售的茶品详情页面发布含有“高血脂跟脂肪肝患者喝,严重便秘跟想减肥的人喝,痛经,男士小便有灼烧感,睡眠不好的人群。”字样的广告宣传内容;该公司在拼多多平台另一个店铺(名称为baykan精选特产)销售的重瓣红玫瑰植物饮料详情页面发布含有“主要功效:调节心情,疏通堵塞,促进血液循环,补心,补脑,冠状动脉硬化,心肌缺血。心律不齐,心绞痛,神经衰弱,失眠,贫血等。”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内容;“妃花草”茶品详情页面发布含有“适合人群:全身寒气重,身体里湿气重,手脚天天冰凉,身体虚弱,肾虚,痛经,月经不调,睡眠质量差,天天打瞌睡人群。”等字样的广告宣传内容,对其销售的商品做宣传。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互联网广告检测平台提供的线索和互联网广告电子数据固证文书,当事人涉嫌构成了发布食品广告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使用医疗用语违法行为。为了进一步查清事实,2025年8月22日,经局领导审批,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食品广告的行为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3月13日经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知识产权局、区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核准取得公司营业执照后,主要在互联网平台销售商品,从事电子商务。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设立两个店铺(名称分别为xipalik精选特产和baykan精选特产)并销售坚果干果营养粉、茶品、压片糖果、蜂蜜等预包装食品。2025年5月3日,当事人从网上找到平面广告设计师支付1580元,让设计师制作5种商品的宣传广告图并在拼多多平台发布。详情如下: 1、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xipalik精选特产”店铺网页发布的kawziyat菲菈芙丝牌通畅茶品(产品名称:高良姜茶;产品类型:茶 ;配料:高良姜,红茶,肉桂,小酱香、生姜、橘皮,重瓣红玫瑰;净含量:80克瓶;生产许可证编号:SC10365322110485;委托企业:新疆菲拉夫斯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青峰路297号雅山郡19幢3层商业12号区;生产企业:乌鲁木齐绿波贸易有限公司和田分公司;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和田县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基地)宣传广告图中含有“主要功效:高血脂跟脂肪肝患者喝,严重便秘跟想减肥的人喝,痛经,男士小便有灼烧感,睡眠不好的人群要喝”等文字内容; 2、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baykan精选特产”店铺网页发布的ali awrixim植物饮料产品(产品名称:重瓣红玫瑰植物饮料;产品类别:植物饮料(草本饮料);配料:纯净水,白砂糖,重瓣红玫瑰,石榴汁,丁香,藿香,高良姜,肉桂;执行标准:GB/T 31326,;净含量:300mL(30mLx10瓶);生产商:新疆声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新疆和田地区墨玉县奎牙镇其普坎村小微产业园区2号;委托商:辽阳市白塔区洁卓好百货店(个体工商户);委托商地址: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六一街60-5号民主路13-10号11层北部区域1105室)宣传广告图中含有“主要功效:调节心情,疏通堵塞,促进血液循环,补心,补脑,冠状动脉硬化,心肌缺血。心律不齐,心绞痛,神经衰弱,失眠,贫血等。”等文字内容; 3、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baykan精选特产”店铺网页发布的issiklik qeyi贵妃花草茶品(产品名称:茶医齐玉竹调和茶;产品类型:代用茶;配料:玉竹,人参(人工种植 5年及5年以下),荒漠肉苁蓉(人工种植),西红花,桂皮,高良姜、丁香,橘皮,枸杞子,栀子,小茴香,重瓣红玫瑰;净含量:100克;保质期:24个月;产品标准:GH/T1091;生产许可证号:SC10365010000781;产地:新疆乌鲁木齐市;生产企业:新疆支招星商贸有限公司;新疆乌鲁木齐市(第十二师)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兵团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玫瑰街2号4栋5号;委托企业:海口龙华茶医齐食品商行;企业地址: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国贸路36号嘉陵国际大厦7层7A-2室0C05号)宣传广告图中含有“适合人群:全身寒气重,身体里湿气重,手脚天天冰凉,身体虚弱,肾虚,痛经,月经不调,睡眠质量差,天天打瞌睡人群。”等文字内容; 4、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上的“baykan精选特产”店铺网页发布的Adatrawan植物饮料产品(产品名称:白芷植物饮料;产品类型:植物饮料;配料:纯净水、蜂蜜、白芷,酸枣仁、蒲公英、山楂、山药、栀子、决明子、玉米须;净含量:600ml(30mIX20瓶);生产商:新疆声望商贸有限公司;生产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奎牙镇其普坎村小微产业园区2号;委托商:芦淞区削合热提百货商行;执行标准号:GB/T 31326-2014
综上,针对当事人发布违法食品广告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之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决定对当事人做出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3160元。
3160.00元
乌鲁木齐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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