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春市伊美区欣康体检中心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顾淑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30717MACWP22K6T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伊春市伊美区前进办弘基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配套附属楼1-2层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伊市监处罚〔2025〕209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7月29日,经伊美区卫生健康局核准,从事内科、外科等诊疗科目,并在微信上开设公众号“伊春欣康体检中心”,该公众号由当事人负责运营管理,当事人享有所有权。2025年2月6日当事人为进行宣传推广体检套餐业务将自己所运营的体检种类、项目和价格等绘制成表格提供给伊春市伊春区某写真条幅店要求进行排版美化制作成图片,制作费用50元,并于2025年2月15日上传至微信公众号(伊春欣康体检中心)的推送信息公开对外发布。2025年7月24日,我局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询问调查时,代理人对涉案广告进行了确认,对监测结果予以认可,在限定期限内无法提供涉案广告审查证明材料。
当事人未经审查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的规定应予处罚。综合考虑当事人违法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主观过错等因素,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建议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两倍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100元。
100.00元
-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