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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黄瓜园镇和海水果摊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和海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7M9DD15U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点连村民委员会精沙湖农贸市场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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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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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楚元处罚〔2025〕25号
当事人于2022年3月24日办理了《营业执照》,在元谋县黄瓜园镇精沙湖农贸市场内摆摊从事水果零售。当事人在元谋县黄瓜园镇精沙湖农贸市场内经营水果,没有固定门店,是租赁市场主办方的摊位从事经营,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本办法所称食品摊贩,是指无固定经营门店、在指定的区域和规定时段内销售食品、制售即食食品、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或者有固定经营门店、从业人员少、经营条件简单、从事食品销售或者提供餐饮服务的经营者。”的规定,其经营性质属于《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中所指的食品摊贩。 经查,2025年9月2日,当事人从楚雄市东路水果批发市场(供货商具体情况不清),以3.5元/公斤的价格购进50公斤香蕉,摆放在自己租用经营的水果摊上以5元/公斤的价格销售。2025年9月4日,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从上述50公斤香蕉中抽样3.34公斤送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抽样的香蕉按销售价支付了价款),抽检剩余的46.66公斤该批次香蕉于2025年9月5日全部销售完。 2025年9月29日,我局收到经云南华测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的香蕉的《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验项目吡虫啉标准指标≤0.05,实测值为0.17,单项判定为不合格)。2025年10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NO:A2250651607103013C)、《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元市监食检通〔2025〕35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元市监食责改〔2025〕159号)、《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合格食品召回通知书》,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当事人经营上述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用农产品的香蕉货值金额250元,获违法所得75元,由于是零售未留存有消费者住址、联系方式等信息,无法进行召回。 当事人经营吡虫啉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的香蕉的行为,违反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九条“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第(一)项“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规定。
根据《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一)至(四)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食品小作坊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75元; 二、处以罚款300元。
3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1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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