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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同安区亿达生鲜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黄能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50212MA8W0QR46Y所属地区:福建省
企业地址:厦门市同安区后宅里138-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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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厦同市监处罚〔2023〕193号
2023年7月5日,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验报告(编号:RJ2023-82),显示2023年4月13日在厦门市同安区亿达生鲜店抽检的東鼎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6)的结构、关闭压力和出口压力不符合GB 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3年7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向厦门市同安区亿达生鲜店送达《检验报告》(编号:RJ2023-82)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结果通知书》,当事人在15日内未提出复检申请。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执法人员对现场封存备样的一个東鼎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6)予以扣押的强制措施。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我局于2023年7月18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表示上述東鼎调压器从厦门市同安区常旺日用品经营部处购入,数量3个,进价为12元/个,共36元。当事人可提供2022年3月15日由福州市产品质量检验所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由于进货单据已经丢失,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现场未找到相应进货单据,故决定对当事人的供述予以采信。 另查明,2023年4月13日,湖南省燃能产品质量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抽检人员向当事人购买上述東鼎调压器1个用于监督抽检,售价18元/个。上述東鼎调压器除销售给抽检人员用于监督抽检外,当事人还对外销售一个。 综上所述,根据销货情况,当事人货值计算为3×18=54元人民币。 当事人销售上述抽检质量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产品的行为。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当事人的行为符合《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一)项及《厦门市推行包容审慎监管执法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情形,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根据《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同时参照适用《厦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用<厦门经济特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意见》ZL-2丙级C档,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处以下处罚: 1.没收上述抽检质量不合格東鼎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6)1个及销货款36元人民币; 2.罚款54元人民币。
1.没收上述抽检质量不合格東鼎调压器(型号规格:JYT-0.6)1个及销货款36元人民币; 2.罚款54元人民币。
90.00元
厦门市同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0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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