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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吉道食品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吴牛注册资本:15.000000万
统一信用代码:91220211MABRPCXY9H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吉林市丰满区小白山乡三家子村三社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吉市市监食处罚﹝2023﹞03044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生产五香花生30袋(规格1kg/袋),共计60斤,成本价为16.67元/袋,销售价为16.8元/袋,当事人未对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也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出厂检验记录制度,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了延吉市万益大市场会馨花生瓜子经销店,至案发时止,已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4元。本案对照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条件。
2023年08月09日,办案机构接到案件线索,该线索显示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五香花生(批次2023-07-01)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合格。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3年8月11日予以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7月1日生产五香花生30袋(规格1kg/袋),共计60斤,成本价为16.67元/袋,销售价为16.8元/袋,当事人在未对上述涉案批次产品进行出厂检验的情况下,将上述涉案批次产品全部销售给延吉市万益大市场会馨花生瓜子经销店,至案发时止,已无库存。当事人接到涉案批次产品《检验报告》后,对涉案批次产品进行了召回,召回的涉案批次产品数量为0。经计算,涉案批次产品货值金额为人民币504元,违法所得为人民币504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涉嫌构成了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和未对成品出厂检验进行控制的行为。依据《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二章分则第九节第232条和第237条中较轻的规定。综上所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主动配合执法部门工作,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采取召回措施并进行整改,办案机构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504元;3、罚款人民币50000元。2023年10月1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吉市市监食罚告〔2023〕03045号)。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办案人员:修杨、周秀贵分局负责人:李欧2023年10月27日
50000.00元
吉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0-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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