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以晨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20381MA210Y0P98 | 所属地区:江苏省 |
| 企业地址:新沂市新安街道新安路74号万达公司综合楼2号楼11、12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24
(2025)浙0603民初1917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绍兴泓耀纺织品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3-05-11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王**
新沂市人民法院
3
2023-05-10
(2023)苏0381民初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王**
新沂市人民法院
4
2023-02-22
(2023)苏0381民初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王**
新沂市人民法院
5
2022-11-24
(2022)苏0381民初9895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王**
新沂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7-27
(2023)苏0381民初791号
买卖合同纠纷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王**
裁判文书
新沂市人民法院
2
2023-03-09
买卖合同纠纷
新沂市彩颖瑾服饰有限公司
王**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新沂市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5〕X00073号
经查:1、当事人于2025年4月从绍兴泓耀纺织品有限公司购进面料,在新沂市郯新路162号工厂进行加工防晒衣、并在“1688”平台和天猫蚕霓旗舰店销售,当事人将防晒衣的外包装袋标称为防紫外线性能值“UPF50+”,以10元/件到50元/件不等的价格进行销售,其行为涉嫌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2、执法人员于2025年6月9日抽样送检的黑色长款防晒衣经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为(JST-FW202501315),纤维含量(公定)(%)标准值聚脂钎维100,实测值为聚脂钎维89.1、氨纶10.9,判定为不合格产品。该款产品存货92件(含抽样检验2件),销售价格20元/件,货值金额1840元。
综上所述, 当事人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对当事人涉嫌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拟罚款5万元。
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同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的规定,没收不合格防晒衣90件。
综上所述,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不合格防晒衣90件;
2、处罚款人民币伍万元整(50000元)
50000.00元
新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