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喜明水产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喜明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20MA4KQMG73H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东湖景园20栋1-8号门面内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东风市监处罚〔2026〕9号
经查,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方喜明水产店经营的经抽检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鲜活鳊鱼”,于2025年8月11日从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市场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当批次“鲜活鳊鱼”有效的索证索票材料,未切实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另查明,当事人属个人经营,且没有建立销售记录台账,其违法所得无法予以核实。
2025年9月14日当事人启动了食品召回程序,张贴了食品召回公告。由于上述食用农产品为生鲜商品,截至调查终结之日,没有接到消费者的退货申请,同时也未收到消费者的投诉及不良反应的情况反馈。...[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情形。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鉴于当事人符合减轻处罚情形。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三十二条及比例性、适当性原则,我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罚款1000元。
1000.00元
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