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威榕发物资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利官 | 注册资本:2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602MA71LF17XY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能源装备制造产业园玮十二路8号(建材区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4-08-01
(2024)甘0103民初219号
买卖合同纠纷
武威榕发物资有限公司
武威榕发物资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2
2024-05-21
买卖合同买卖合同纠纷
武威榕发物资有限公司
武威榕发物资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市税稽一罚﹝2026﹞13号
经查,你单位2022-2024年通过管理费用列支的人员工资表中,两名人员未在单位上班,未参与单位实际经营管理,未提供任何劳动服务,该人员不属于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前款所称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第三十五条“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基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准予扣除。”之规定,你单位为上述两名员工发放的工资、社保等费用共计306,373.98元不得在税前列支,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违法事实证据资料:2022-2024年管理费用-职工工资记账凭证及附件、2022-2024年管理费用-社保费明细账复制件、2022-2024年缴纳明细统计表、2022-2024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复制件。
决定对你单位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行为处以罚款8,000.00元。
8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武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6-06-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