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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朗泰大药房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泽丽注册资本:1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102696806116L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哈尔滨市道里区高谊街45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道里市监处罚﹝2025﹞19号
经查,哈尔滨朗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执业药师不在岗、无处方销售处方药,已于2024年11月22日被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求责令立即改正并收到了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哈里市监药械责改字[2024]58号)。道里区市场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2月2日再次对该店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药店仍存在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甲钴胺1盒和稳心颗粒1盒的违法行为。
哈尔滨朗泰大药房有限公司,因执业药师不在岗销售处方药,未按责令改正要求完成整改,违反了《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药品零售企业营业时间内,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时,应当挂牌告知。未经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师或者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审核,不得销售处方药”之规定。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 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三) 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药师或者药学技术人员管理要求的之规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拟决定给予哈尔滨朗泰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伍仟圆整。¥5000元)。
5000.00元
哈尔滨市道里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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