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鑫宏昌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叶蓉桓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0MA7846Q78B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东华北路2288号星龙创新科技园(一期)C6#厂房1-2层厂房10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新市监处罚(2026)8号
新疆鑫宏昌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10、HC-PD5-2025-10024、XHC-PD5-2025-10031、XHC-PD5-2025-10032、XHC-PD5-2025-10034、XHC-PD5-2025-10035、XHC-PD5-2025-10036、XHC-PD5-2025-10037、XHC-PD5-2025-10038、XHC-PD5-2025-10039、XHC-PD5-2025-10046、XHC-PD5-2025-11005、XHC-PD5-2025-11006、XHC-PD5-2025-11010、XHC-PD5-2025-11011、XHC-PD5-2025-11017、XHC-PD5-2025-11018、XHC-PD5-2025-11020、XHC-PD5-2025-11057、XHC-PD5-2025-11078、XHC-PD5-2025-11079、XHC-PD5-2025-11080、XHC-PD5-2025-11081、XHC-PD5-2025-11098、XHC-PD5-2025-11009、XHC-PD5-2025-11058、XHC-PD5-2025-11059、XHC-PD5-2025-11061、XHC-PD5-2025-11087、XHC-PD5-2025-11106等30份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为虚假检验报告。 上述30份虚假报告中报告批准人员均为:申明科,其中22份报告检验员为张晓栋,8份报告检验员为李鹏辉。 收取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10的检验费用26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24的检验费用26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31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32的检验费用2000元、XHC-PD5-2025-10034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35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36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37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39的检验费用5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0046的检验费用52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10的检验费用28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17的检验费用22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18的检验费用22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20的检验费用33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78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79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80的检验费用20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09的检验费用2600元、检验报告编号为XHC-PD5-2025-11087的检验费用1000元,涉及19辆车辆,合计4.75万元。剩余11辆车因现金交易,涉及车辆未能提供相关交易证据。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5年版)》第十章第一节第32项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判断:新疆鑫宏昌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涉案特种设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30份,对其处二十万元罚款,吊销其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核准证资质;报告批准人员申明科涉案特种设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30份,情节严重,考虑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工作,主动如实陈述相关违法事实,处3.7万元罚款,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检验人员张晓栋涉案特种设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22份,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情节严重,处5万元罚款,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检验人员李鹏辉涉案特种设备车用气瓶定期检验报告8份,拒不承认违法事实,情节严重,处5万元罚款,吊销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 综上,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1.对新疆鑫宏昌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处20万元罚款; 2.吊销新疆鑫宏昌安全技术检测有限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编号:TS7265093-2026)资质; 3.对检验人员张晓栋、李鹏辉分别处5万元罚款,对报告批准人申明科处3.7万元罚款; 4.吊销申明科、张晓栋、李鹏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书编号分别为:410326**********10、411082**********51、410222**********38)资格; 5.没收违法所得4.75万元。
287000.00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