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鱼峰区来莉美发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鲜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03MA5LBGJ42L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6-18号第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2024010
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 4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你美发店存在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行为。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被处罚人: 柳州市鱼峰区来莉美发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203MA5LBGJ42L;经营场所:柳州市鱼峰区九头山路6-18号第4号;经营者:韦鲜花,女,壮族,公民身份号码:452225196811082929,联系电话:13457213059。)
本机关于 2024 年 6 月 4 日查明你(单位)有下列违法行为: 你美发店存在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行为。
上述行为已违反了《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现依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适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公共场所卫生)》序号1减轻处罚的裁量标准,决定予以你(单位)警告的行政处罚。同时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 。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先向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柳州市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06月04日
-元
鱼峰区卫生健康局
2024-06-04
2
鱼峰市监当罚〔2024〕52号
执法人员通过查询广西市场监管综合业务管理系统,发现当事人未按规定期限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执法人员依法下达《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鱼峰市监当罚〔2024〕52号)并由韦鲜花签字确认。
罚款200.00元。
200.00元
柳州市鱼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