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城市蒲阳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尹红丽 | 注册资本:10.000000万 |
| 统一信用代码:91420981MA48783P58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应城市市场路12号(1)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3-08-16
(2023)鄂09民终2011号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左**
应城市蒲阳大药房
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3-05-23
(2023)鄂0981民初1440号
买卖合同纠纷
左**
应城市蒲阳大药房
应城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应城市监处罚〔2026〕109号
现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5月28日10时36分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立方牌非洛地平缓释片(国药准字H2004077,3.5mg10片x2板,商品条码6934497100476),在我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仍没有改正,于2026年6月4日11时03分又未凭处方销售了1盒立方牌非洛地平缓释片。
2026年6月9日,当事人的投资人尹某到本局接受了询问调查。据尹某供述,非洛地平缓释片从湖北巨世医药有限公司购进30盒,购进价23元/盒,零售价25元/盒。分别于2026年5月28日10时36分、2026年6月4日11时03分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1盒,共计2盒。执法人员下达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在限定期限内提供该批次药品已销售处方单,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当事人该批次已销售药品29盒,每盒售价25元,未能在规定时间提供处方单,货值金额725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危害后果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一)未按规定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的规定,结合本案事实和自由裁量理由,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7
2
应城市监处罚〔2024〕113号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现查明,据当事人供述,该“玉米须茶”是2023年11月从武汉购进,共购进5盒,进货价17元,以23元的价格对外销售,由于当事人思想上不重视,只忙于日常的经营,未在规定的时间内督促供货商提供许可证和食品出厂合格证明文件。...[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应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6-1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