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强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20302MAEF588M67 | 所属地区:甘肃省 |
| 企业地址: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宁远堡镇新华村一组45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甘金交罚﹝2026﹞43号
2026年07月30日,金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批转超限检测站移送线索:2026年7月22日,驾驶人杨永坤驾驶甘A72592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水洗砂(货运源头单位为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从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装载后外运期间,被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引导至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300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12000千克,超限率38.7%,属于违法超限运输,我局交通执法人员已现场监督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已对驾驶员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依据"一超四罚"相关规定,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超限检测站移交材料、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构成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违法事实。
2026年07月30日,金昌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队批转超限检测站移送线索:2026年7月22日,驾驶人杨永坤驾驶甘A72592号重型自卸货车运载水洗砂(货运源头单位为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从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厂区装载后外运期间,被金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交通管理大队查获,引导至下四分超限检测站称重检测。经检测,该车车货总重43000千克,限重31000千克,超限12000千克,超限率38.7%,属于违法超限运输,我局交通执法人员已现场监督卸载、消除了违法状态,公安交管部门已对驾驶员违法行为予以处理。依据"一超四罚"相关规定,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涉嫌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行为。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当事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现场照片、超限检测站移交材料、授权委托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证。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作为货运源头单位,构成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违法事实。你公司的行为违反了《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煤炭、钢材、水泥、砂石、矿石等货物集散地、货运场站,以及其他从事道路货物运输装载、配载的经营单位(以下统称货运源头单位),不得为车辆违法超限装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重点货运源头单位名录。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货运源头单位信誉考核和货运驾驶人员诚信考核制度,加强对货运源头单位和其他装载现场的监督管理,并采取巡查或者派驻执法人员的方式,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货运源头单位应当安装合格的称重和计量设备,建立健全货运车辆驾驶和放行岗位职责规定及责任追究制度,不得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询问笔录、现场照片、授权委托书、超限检测站案件线索移交材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被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视频影像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当事人对违法事实予以承认。依据《甘肃省公路条例》第七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及《甘肃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及清单》(2026年版)(道路运输)第93项“对货运源头单位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货运车辆驶出其经营场所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程度为“一般”,违法情节为“一年内放行违法超限超载车辆3辆以内,且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处罚裁量标准“责令改正,处3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本机关决定给予金昌市立恒商贸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00)的行政处罚。
3000.00元
金昌市交通运输局
2026-09-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