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玉清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81564446956B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瑞安市安阳街道万松东路555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2-23
(2024)浙0381民初92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杨**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
瑞安市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1-10-28
(2021)湘0102民初8234号
合同纠纷
无
湖南领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2-09-25
2022-08-15
(2022)湘0102执9063号
合同纠纷
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湖南领潮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73792.00元
执行案件
2
2021-09-30
2021-08-25
(2021)浙0381民特1501号
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陈**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18-08-31
2017-12-02
(2017)浙0381执46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彭**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18-08-31
2017-12-02
(2017)浙0381执4609号
服务合同纠纷
瑞安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餐饮分公司与彭**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瑞市监处罚﹝2023﹞1425号
主要违法事实:2023年10月30日,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由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出具的编号为XBJ233*****1304534246ZX、XBJ233*****1304534243ZX的检验报告及编号为XBJ233*****1304534246ZX、XBJ233*****1304534243ZX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各1份。依据上述编号为XBJ233*****1304534246ZX检验结论,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香蕉,噻虫嗪、噻虫胺、腈苯唑项目依据GB23200.39-2016,噻虫嗪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24mg/kg,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02mg/kg,实测值为0.067mg/kg;腈苯唑项目依据GB23200.113-2018,腈苯唑标准指标为≤0.05mg/kg,实测值为0.074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上述编号为XBJ233*****1304534243ZX检验结论,本局于2023年10月7日在当事人处抽样的姜,噻虫胺项目依据GB23200.39-2016,噻虫胺标准指标为≤0.2mg/kg,实测值为0.81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现场告知当事人如对被抽样食品检验结论、真实性有异议或者对检验方法、判定依据存在异议的可向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申请。现场未发现与检验不合格同批次的香蕉、姜及农药等相关产品,管理人员周某某在相关文书上签名确认,执法人员在现场拍照取证。综上所述,当事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经我局批准,依法对当事人予以立案调查。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0月6日从瑞安市陈某某水果店处购进上述批次香蕉6.4斤,未单独对外销售,至案发时止已全部使用,合计货值金额22元。当事人于2023年10月7日从位于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安阳街道*******(**-*)处经营的胡某某处购进上述批次姜5斤,全部用于抽样,合计货值金额57元。当事人购进上述香蕉、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进货凭证,如实说明进货来源。<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蕉、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属于内在质量问题而非通过食品外观即可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上述香蕉、姜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合格项目属于内在质量问题而非通过食品外观即可识别,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能如实说明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0.00元
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