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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笨笨德食品加工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光友权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9004MA490G5407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仙桃市干河街道红光社区黄金大道西段108号湖北九珠蛋业有限公司内6-2号车间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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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仙桃市监处罚〔2026〕615号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当事人仙桃市笨笨德食品加工厂将工厂搬迁至仙桃市龙华山打字号村5组96-2号期间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资质,仍然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993.6元; 2.没收涉案的“农家米饺”产品36箱; 3.罚款35000元;罚没款合计35993.6元,上缴国库。
35000.00元
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3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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