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6法院公告 3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天震注册资本: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0106MA78KRTX4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玄武湖路999号乌鲁木齐经开万达广场17栋2单元商务公寓1820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15
买卖合同纠纷
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3-25
买卖合同纠纷
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张**,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8-25
不当得利纠纷
关**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4
2025-08-11
(2025)新0106民初1959号
不当得利纠纷
关**
王**,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5
2025-05-15
(2025)新0103民初28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6
2025-04-22
(2025)新0103民初28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刘*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王**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2-26
买卖合同纠纷
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张凌嘉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2
2026-02-05
买卖合同纠纷
瓜州县彩运综合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3
2025-06-23
不当得利纠纷
关**
新疆秉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乌经税稽罚(2025)53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于2022年12月23日取得的合肥鸿日朗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3份,金额1,198,638.00元为虚开的发票。经检查,上述发票你公司列支成本498,638.00元,列支管理费用700,000.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太原市税务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取得的山西展迈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份,金额99,690元为虚开的发票。经检查,上述发票你公司列支成本99,690元。经核实,你公司未向合肥鸿日朗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展迈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货款,与合肥鸿日朗商贸有限公司、山西展迈商贸有限公司未发生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半政策有关事项(一)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及《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之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22年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48,346.57元,补缴2024年企业所得税697.24元。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49043.81元
国家税务总局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8-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