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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谋县黄瓜园镇百盛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江元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32328MA6PMYH60Y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元谋县黄瓜园镇二号街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元市监处罚〔2024〕24号
2024年1月12日,本局开展市场检查,查获当事人未取得《云南省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经营预包装食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检查告知书》责令当事人于2024年1月25日前改正。同时查获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其进销货情况如下: 当事人于2023年6月30日以3.2元/瓶的价格,从元谋县黄瓜园镇利民批发部购进24瓶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品(蜂蜜茉莉味),外包装标注:生产日期:2022年12月21日,保质期:12个月,净含量:1L。购进后以4元/瓶价格在保质期内销售了6瓶,剩余18瓶超过保质期后仍摆放在货架上销售。 当事人经营上述超过保质期食品货值金额72元,未获得违法所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第(五)项“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康师傅绿茶调味茶饮品(蜂蜜茉莉味)18瓶; 2.处以罚款3000元。
3000.00元
元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19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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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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