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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点点购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4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凌有勤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222MA5XMATY65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7号附1-9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0-07-21
(2020)渝05民初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綦江区点点购超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2
2020-07-21
(2020)渝05民初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綦江区点点购超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3
2020-04-27
(2020)渝05民初45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綦江区点点购超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4
2020-04-13
(2020)渝05民初14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綦江区点点购超市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綦江市监处罚〔2024〕125号
; ; 经查:当事人系依法成立的个体工商户,在重庆市綦江区古南街道上升街7号附1-9从事食品销售等经营活动。; ; 2024年5月15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綦江区点点购超市经营的鲜鸡蛋进行抽样,向当事人送达《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待售的鲜鸡蛋进行了抽样。样品型号规格:散装;购进日期:2024年5月14日,抽取样品数量2.791,其中备样数量1.336;单价:9.96元。抽样人员现场填写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编号:24500110652830587),样品以购买方式获取,购样金额27.8元。2024年6月7日,重庆市涪陵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检验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34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6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和《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并开展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抽检批次的鸡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 经调查,抽检批次鲜鸡蛋是当事人于2024年5月13日从汉川市伟兴鸡蛋养殖专业合作社购进的,购进2件(22.5件)共计45,单价为203元件,总价为406元。截至2024年6月13日,抽检批次鲜鸡蛋已经全部销售完毕,销售单价为9.96元,45鲜鸡蛋共售得448.2元。; ; 综上,按同批次购进数量计算,当事人销售不合格鲜鸡蛋45,货值金额为448.2元(9.96;45=448.2元),违法所得448.2元。
;;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重庆市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减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448.2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8-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