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双仁食品销售商行(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张仁德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803MAD4XHU01X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沙洋县荷花大道59号17号楼103(住所申报承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沙洋市监处罚〔2026〕8号
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11月开业至今一直在沙洋县中心农贸市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当事人根据经营状况,每隔2个月到荆州两湖市场采购一次经营所需的散装桂皮、花椒等调味品,采购对象不固定,因时间较长无法提供进货凭证。因消费者购买散装桂皮、花椒等调味品时都是通过微信付款,且大多是和其它商品合并付款,当事人无法提供详细销售数据,所以货值金额和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5年12月1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正在从事散装食品的经营活动。当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其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沙洋市监责改(2025)KFQ165号),限定当事人于2025年12月31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6年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当事人逾期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仍在从事桂皮、花椒、风干鸡、风干鱼等散装食品的经营活动。且当事人存在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另查明,2025年12月25日,当事人在其相邻的商户肖代桥店内以10.00元/只的价格共进购由临清市东盛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鸡胴体30只,索取了相关证照资质及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同日,当事人在沙洋县中心农贸市场小赵水产购买了鲤鱼5条,单价8.00元/公斤,经开膛、腌制、烘干、晒干、风干等工艺将上述农产品加工成风干鸡、风干鱼后出售。截至案发,当事人已加工风干鸡30只,销售价12.00元/只,已销售风干鸡9只,销售总金额108.00元;加工风干鱼11公斤,销售价20.00元/公斤,未销售。本案货值金额580.00元,违法所得108.00元。
当事人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散装食品桂皮、花椒等经营活动及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从事风干鸡、风干鱼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食用农产品的销售除外。”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生产许可证、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或者超出许可范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办理延续手续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经营的食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及警告的行政处罚。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综上,当事人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及《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七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
1、 警告;
2、没收违法生产加工的风干鸡21只、风干鱼11公斤;
3、没收违法所得108.00元;
4、罚款70000.00元整。
70000.00元
沙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1-1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