沿河全家乐和谐厨卫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期钢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0627MA7D1Q1H33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和平街道大桥下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沿市监罚[2024]003号
经询问认定:当事人于2023年10月在重庆市酉阳县购进柴火炉时顺便购进的该批次取暖器,未能提供进货票据,①商标名称:万宝购进数量为4个,购进价格18元/个。销售价格25元/个。已销售一个。②商标名称:无,型号:NSB-100 220V 100W 50HZ ,购进数量7个,购进价格14元/个,销售价格20元/个。已经销售1个。共计货值金额为4个×25元+7个×20元=240元。违法所得为销售两个取暖器13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取暖器”检验不合格事实。
证据二、行政处罚案件立案通知书,证明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取暖器”行为已立案调查的事实。
证据三、现场笔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取暖器”开展现场检查的事实。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取暖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五、财物清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取暖器实施强制措施扣押数量的事实。
证据六、证据提取单,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开展检查的事实。
证据七、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经营者身份的事实。
证据八、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持照经营的事实。
证据九、商品质量监督抽查购样付款凭证,证明对当事人销售取暖器开展监督抽查的事实。
证据十、询问笔录,证明《沿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监督抽检、当事人对检验结果的认可,当事人销售的“取暖器”购进数量、价格、销售价格、销售数量的事实。
证据十一、送达地址确认书,证明向当事人送达文书地址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由经营者签名认可,办案人员对其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逐一进行了审查认定,符合证据要求,予以采信。
罚款0.024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40.00元
沿河土家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