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江岸区天鑫宝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黄伟 | 注册资本:10.0万元 |
| 统一信用代码:92420102MAE30K2M2P | 所属地区:湖北省 |
| 企业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西马街道苗栗路台北沁园2档商铺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岸市监处罚〔2026〕99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6年4月3日和2026年4月18日从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丁胜干货调味品店购进该批次白芷共4斤,购买价为18元每斤,共计72元,当事人使用了1斤,被抽检了3斤。货值金额为72元,违法所得54元。当事人购进的白芷未索取食品检测合格证明,未完全履行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的义务。...[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白芷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参照《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适用指南》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二)减轻行政处罚是指少于法定的处罚种类或者低于法定处罚幅度的最低限度给予行政处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54元;2、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综上所述,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4元;3、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500.00元
江岸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