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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艳平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221MA153KF0XK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万昌镇吉长公路综合楼4-4-5-38-4-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8-11-28
2017-10-20
(2017)吉02民初25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4000.00元
民事案件
2
2018-11-28
2018-05-18
(2018)吉民终347号
侵害商标权纠纷
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永县市监械处罚〔2024〕16号
经查:2024年4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为6864的红颜葆妇康医用妇科凝胶及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为6820的百合荣聚手臂式电子血压计(CK-A159)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及产品相关资质凭证。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该单位下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县市监当处械字〔2024〕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县市监责改械字〔2024〕2号)各1份,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2024年5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已经开始整改,但整改未完成,未完全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为6864的红颜葆妇康医用妇科凝胶及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为6820的百合荣聚手臂式电子血压计(CK-A159)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随货同行单,提供了第二类医疗器械分类为6864的红颜葆妇康医用妇科凝胶的产品资质、供货者咨质及生产商资质。现场未能提供百合荣聚手臂式电子血压计(CK-A159)产品的相关资质。未能按照本局提出的整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完全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称,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进货票据一直由法定代理人徐艳平负责保管,徐艳平未在本地,受委托人刘海涛已于5月17日将复查时未能提供的相关凭证补齐,提交给我局执法人员。执法人员对来源进行核实,购进渠道合法。
4月16日,执法人员检查时发现永吉县万昌镇今来康大药房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现场不能提供第二类医疗器械的红颜葆妇康医用妇科凝胶及百合荣聚手臂式电子血压计(CK-A159)产品进货查验记录。本局执法人员依法下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永县市监当处械字〔2024〕2号)、《责令改正通知书》(永县市监责改械字〔2024〕2号)各1份,责令该单位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5月16日,对其进行复查时,当事人已经开始整改,但整改未完成,当事人现场提供了红颜葆妇康医用妇科凝胶及百合荣聚手臂式电子血压计(CK-A159)产品的进货查验记录及随货同行单,提供了红颜葆妇康产品相关资质。未能提供血压计的相关资质。当事人已于5月17日将复查时未能提供的相关凭证补齐。经核实购进渠道合法。 《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当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本案中当事人度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购进医疗器械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和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涉嫌构成购进第二类医疗器械未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 2024年7月1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永县市监罚告〔2024〕1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要求举行听证。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及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建议给予减轻处罚。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九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医疗器械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其作出处罚如下: 罚款2000元;
2000.00元
永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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