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阿卜杜萨拉木·阿迪力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86QQ574 | 所属地区:新疆 |
|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莎车县托木吾斯塘镇墩吾斯塘4村一组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2
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努尔麦麦提·图尔迪,布左拉·托合提,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2
2024-12-03
(2024)新3125民初8923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喀什地区分行
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赛批丁·尼木提拉
莎车县人民法院
3
2024-06-18
(2024)鄂0191民初219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海热古力·吐合提,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玉斯音·伊敏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4
2024-05-07
(2024)鄂0191民初2190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玉斯音·伊敏,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海热古力·吐合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5
2024-03-20
(2024)鄂0191民初1233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古再丽·图尔荪,托合提玉苏普·托合提,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
2023-12-26
(2023)鄂0191民初10921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阿布来提·肉孜,阿卜杜许库尔·巴拉提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7
2021-12-20
(2021)冀0132民初298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诚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艾克热木·艾麦尔,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安拉·努尔麦提
元氏县人民法院
8
2021-11-17
(2021)冀0132民初2982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喀什诚润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石家庄联润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艾克热木·艾麦尔,安拉·努尔麦提,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
元氏县人民法院
9
2021-04-22
(2021)新0106民初117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信宝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05
租赁合同纠纷
东风汽车财务有限公司
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努尔麦麦提·图尔迪;布左拉·托合提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莎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1-16
2021-07-18
(2021)新0106民初1176号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乌鲁木齐信宝合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孜明尼亚孜萨塔尔等麦合木提麦麦提、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1237.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4)76号
(一)提供运输服务并收取款项,少计销售收入情况 1.向喀什聚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少计销售收入情况。 该单位2020年11月向喀什聚隆祥商贸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经企业确认,运输服务在2020年11月完成,该单位应确认销售收入251954.77元,企业开票申报提供运输服务88073.39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63881.38元; 2.向莎车县白珍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少计销售收入情况。 该单位2020年至2023年向莎车县白珍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运输服务,双方未签订运输合同,莎车开皓商贸有限公司2020年-2023年共向莎车县白珍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收取运输款项10562474.82元(含税),向莎车县白珍珠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累计开票价税合计8792246.82元,少申报销售收入1624062.39元; (二)销售二手车辆,少计销售收入情况 该单位2021年至2023年销售自有车辆14辆,并开具14辆车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中2辆车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了纳税申报,12辆车辆未开具发票,也未进行缴纳申报。12辆车辆开具的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代码均为065002100117,发票号码分别为:00421322、00447334、00447335、00447884、00794043、00794044、00794046-00794051,车价合计349350元(含税),少计销售收入309159.29元。 (三)多调减折旧费用情况 1.该单位2020年购进118辆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8〕54号)第一条:“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相关规定执行。”、第二条:“本通知所称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
在账簿上不列或少列收入,其他违法
94245.08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