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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俊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20100581170912U所属地区:甘肃省
企业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吉利生活区4号楼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2-02
(2025)浙0681民初266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吴**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诸暨市人民法院
2
2025-12-10
(2025)赣民终288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3
2025-12-10
(2025)赣民终287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4
2024-01-04
(2023)苏0723民初7977号
合同纠纷
殷**
黄**,朱*,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灌云县人民法院
5
2023-04-06
(2023)赣0781民初6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罗**,陈**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朱**,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赣州市瑞金市人民法院
6
2023-01-10
(2022)川01民终2443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九合盛商贸有限公司,浙江自贸区知行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2-11-14
(2022)川0193民初513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自贸区知行贸易有限公司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川九合盛商贸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8
2022-08-24
(2022)川0193民初5134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自贸区知行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九合盛商贸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9
2022-07-07
(2022)苏0803民初320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淮安市嘉时商贸有限公司
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广厚实业有限公司,徐州安东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新华东尼龙有限公司,甘肃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安徽省筑章立贸易有限公司,江西广臣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浙江建机起重机械有限公司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10
2022-06-02
(2022)川0193民初4452、4459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浙江自贸区知行贸易有限公司
四川九合盛商贸有限公司,中建三局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7-0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西省分行
南昌双耀工贸有限公司;万红红;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双德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申
执行文书、拍卖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04
2023-06-30
(2023)苏08民终2250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淮安市嘉时商贸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6-25
2023-03-14
(2022)甘0191民初452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东嘉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6-25
2023-03-14
(2022)甘0191民初452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东嘉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兰州新区城市发展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锦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2-07-19
2022-04-21
(2021)甘0191民初5113号
票据纠纷
周**、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0-11-09
2020-10-13
(2020)甘0191民初2169号
买卖合同纠纷
甘肃同业能源化工有限公司与甘肃双圆工贸有限公司、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20-07-30
2020-06-23
(2019)甘0191民初375号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八冶第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110733.92元
民事案件
7
2018-12-28
2018-10-22
(2018)甘01民终2397号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薛**;甘肃金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17-12-01
2017-10-20
(2017)甘0191民初156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9
2017-10-30
2017-08-24
(2017)甘0191民初836号
劳动争议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张**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36958.00元
民事案件
10
2017-06-20
2017-04-20
(2017)甘0191民初190号
甘肃双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赵**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新税稽罚﹝2026﹞34号
1、你单位存在少确认工程款销售额的情况你单位承接的市政道路工程建设为营改增之前的老项目,适用简易计税3%计征增值税:(1)你单位与兰州新区城投间的市政道路工程已建设完成并于2019年完成结算,但有部分工程款兰州新区城投尚未支付。2021年7月28日兰州新区城投向你单位支付1.33亿元,开具发票价税合计33,312,111.74元。你单位收到钱款后转至控股的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用于缴纳两宗土地的竞买保证金,因土地长期闲置未开发,2025年兰州新区自然资源局要求收回两宗土地,为此你单位起诉新区管委会,你单位认为该笔款项不属于正式支付的工程款,仅为化解债务所涉的过渡资金。不论2021年你单位收到款项的性质,2019年与新区城投已结算的金额中有97,960,897.01元未开票也未确认增值税销售额。(2)你单位施工的经十三路绿化一标段项目结算金额为3,570,032.36元,已收款开票确认收入200,0000.00元,尚有1,570,032.36元未收款也未确认增值税销售额。(3)前期你单位与江苏中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中淮)组成联合体,承接兰州新区城投的BT项目。后兰州新区市政基础设施项目由BT项目转变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标单位变为江苏中淮,在此期间你单位就部分项目向江苏中淮开具发票确认销售额并结转成本。检查组检查江苏中淮与你单位的账户往来明细发现,江苏中淮向你单位支付过工程款。你单位表示收到江苏中淮的部分款项为代付款项,且因当期账务混乱未准确区分你单位与江苏中淮间的往来账款。检查组将江苏中淮支付给你单位无法区分的款项认定为工程款,你单位少确认增值税销售额119,873,314.7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按销售结算方式的不同,具体为:(六)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的凭据的当天”、《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章:税率和征收率“第十六条:增值税征收率为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你单位与新区城投结算时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在前,应按照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时间确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工程款属于老项目按照简易计税3%计征增值税,你单位少记增值税销售额应补缴增值税6,495,158.55元(详见你单位工程款补税明细表)。2、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你单位问题1中应补缴增值税6,495,158.5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法规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6,495,158.55*5%=324,757.93元(详见你单位附加税费计算明细表)。3、教育费附加方面你单位问题1中应补缴增值税6,495,158.55元。依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8号修订)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第三条第一款“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教育费附加6,495,158.55*3%=194,854.76元(详见你单位附加税费计算明细表)。4、地方教育附加方面你单位问题1中应补缴增值税6,495,158.55元。依据《甘肃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甘政办发〔2010〕107号)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分别按照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同时缴纳地方教育附加。”之规定,你单位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495,158.55*2%=129,903.17元(详见你单位附加税费计算明细表)。5、企业所得税方面(1)账目混乱,未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确认成本收入你单位在账务核算时,所有项目发生的成本费用在一个账套进行核算,未对各施工项目分别核算,无法划分各施工项目实际发生成本费用,例如:同一批建材存在运往多个项目使用的情况、部分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备注具体项目名称等。成本核算的不规范,导致无法按照完工进度百分比法对每个施工项目确认成本收入。(2)会计凭证部分丢失,成本、费用类凭证缺失你单位在日常管理中部分会计凭证已丢失。在现存的账簿资料中,部分原始凭证及记账依据以内部单据为主,缺少合规的税前扣除凭证。(3)未准确确认收入,按照开票金额确认收入你单位2016-2024年间营业收入合计1,927,845,523.47元,营业外收入合计5,138,185.21元。在会计核算时按照收付实现制在开具发票时确认收入。你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的计量计价单据、施工日志等资料保存不齐全,检查组根据目前取得的结算单据、收款明细等证据资料能够查实你单位2016-2024年间少确认收入216,505,285.05元。根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三条:“纳税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第四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具体情况,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第五条:“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二)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六条:“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第八条:“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幅度标准确定:”行?????????业应税所得率(%)建筑业8-20之规定,检查组参照兰州新区范围内建筑企业税负水平情况(选取中铁二十局集团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西部(甘肃)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金弘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太平洋路桥工程有限公司等四家企业),确认你单位应税所得率为8%,2016-2024年你单位自行申报的收入为1,932,983,708.68元,当期未缴纳过企业所得税,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32,983,708.68*8%*15%=23,195,804.50元,其中2016-2019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2,251,618.21元,2020-2024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944,186.29元。2016-2024年已查实少确认的收入为216,505,285.05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16,505,285.05*8%*15%=2,598,063.42元。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罚款。
1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兰州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6-07-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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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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