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监利市朱涛车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朱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BX4KA4J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荆州市监利市容城镇交通路235-1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266号
2024年4月18日,邹平、刘小垓分别作为执法人员,陪同抽样送检人员,将在当事人处经营专卖店抽样的立马电动自行车一辆(商标“立马”、规格型号均“TDT2257Z”、生产日期/批号为2024-04-07)送交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2024年5月3日,安徽省江淮质量技术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4)第0515号),经检验,尺寸限值和整车质量和电池篡改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判定为被抽检产品不合格。2024年6月4日,李忠平为此移交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进行处理。综合执法大队执法人员2024年6月11日将上述《检验报告》直接送达当事人(经营者朱涛2024年6月11日签收),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检验报告》(NO:AHJH(D)字(2024)第0515号),规格型号为“TDT2257Z(001)”立马电动自行车,依据当事人2024年8月14日提供的《浙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总税票,发票代码033002400111、发票号码90902138、开票日期2024年7月7日,为后期补开)对应第二项,当事人抽检车型进货5辆(台)、单价1362.83元/辆(未配置蓄电池),进货金额(含税率)约6814.15元。已销售4辆,以开具的《收据》(因当事人未建立健全的台账制度,仅提供一份单据,发票号码NO2442027、开票日期2024年3月20日)为例,销售单价2000元/辆,销售金额8000元。按正常市场价、扣除480元/辆的蓄电池成本及100元/辆的上级供货商运费(均无法提供相应票据),实际获利232元。5辆抽检批次产品,1台用于抽检所需,因本次抽检采取的是“无损抽检”的方式进行,按进货金额1363元计算;4台已经销售,销售金额8000元,实际货值金额9363元。 我局执法过程中,针对当事人未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的行为,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我局下达《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监市监责改〔2024〕26-2号)和《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监市监当罚[2024]26-2号),经营者朱涛分别在2024年6月11日与6月13日签收,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改正。依据该《规定》第十七条 “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予以处理。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之规定,即当事人销售了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同时,违反了《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九条“销售单位应当建立基于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防控的动态管理机制,结合本单位实际,落实自查要求,制定包括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建立台账、核对产品质量信息等内容的《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健全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制度”的规定合并处理。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不合格立马电动自行车一辆(规格型号均为“TDT2257Z”);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232万元;3、罚款人民币1.9768万元。 依据《工业产品销售单位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销售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未按规定配备、培训、考核质量安全总监、质量安全员,或者未按责任制要求落实质量安全责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规定,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9万元。 两项合并,拟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并没收不合格立马电动自行车一辆(规格型号均为“TDT2257Z”);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0.0232万元;3、罚款人民币3.8768万元。
38768.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