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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方县猫场镇祖国百货综合门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祖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521MA6FYFXU3Y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猫场镇街上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2023]223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猫场镇祖国百货综合门市是由陈祖国于2009年06月26日注册成立的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位于大方县猫场镇街上,面积30㎡。在其经营过程中,当事人经营者陈祖国从毕节供货商购进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5号AALR61.5V,2022-10生产),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7号AAALR031.5V,2022-10生产),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7号AAALR031.5V,2021-10生产),南孚?聚能环2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7号AAALR031.5V,2019-11生产)各1盒,共购进4盒,每盒60粒,进价都为1.75元/粒,所有型号的电池都以2.5元/粒的价格销售。当事人在购进上述南孚电池时,未向供货商索取进货凭证及发票,其在销售过程中无销售凭证,也未建立相关的销售台账和财务账。 “南孚”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核准注册,使用在国际分类号第9类商品上的商标,使用商品包含“平板电脑用套;手机壳;耳机;电测量仪器;USB线;电源适配器;电插座;电池;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无线充电器”,其注册号为:第40077373号,注册有效期至2030年07月13日,受法律保护。2023年5月11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的投诉报告,投诉报告内容称大方县猫场镇祖国百货综合门市销售有涉嫌侵犯其公司持有的“南孚”/“丰蓝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电池,我局接到投诉后于当日到大方县猫场镇祖国百货综合门市的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现场核查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5号AALR61.5V,2022-10生产)60粒,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7号AAALR031.5V,2022-10生产)60粒,南孚?聚能环3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7号AAALR031.5V,2021-10生产)28粒,南孚?聚能环2代无汞碱性电池(型号:7号AAALR031.5V,2019-11生产)14粒在当事人的货架上待售,遂执法人员经报请局领导批准后当场依法对上述162粒南孚?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将上述电池送南孚商标持有人“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鉴定。2023年5月24日,我局收到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出具的上述电池的鉴定证明((2023)南孚307107号),鉴定结论为“上述南孚碱性电池经我公司鉴定人鉴定,不是我公司生产以及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经确认为侵犯我公司商标‘南孚’专用权的产品。”,我局收到鉴定证明后于当日向当事人送达鉴定证明和鉴定结果告知书,并告知其上述鉴定结果及其如对该鉴定结果有异议,可于接到该告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我局提出,截至2023年6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再次向当事人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时,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对鉴定证明和鉴定结果提出异议。 经进一步查明,因当事人在购进商品时认为包装盒上有真伪码的就是真的,故而导致购进了侵犯福建南平南孚电池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进行销售,遂被我局依法查获。截至2023年5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的涉案南孚电池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时,当事人已将其购进的上述涉案电池销售了78
罚款0.48万元#没收非法财物#
48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1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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