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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锐泰光学仪器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何媛媛注册资本:10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0106MAC1Y08H59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武昌区尚隆苑(地球村)16栋1-2层3室善管众创空间B071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武经开市监处罚〔2025〕175号
2025年8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当事人仓库(地址为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25号荟景苑6栋108号)进行检查,在当事人仓库内的货架上发现印有“MAGPUL”品牌的背带,经核查清点,一共有七种型号背带,分别是1、MS1-QDM-Sling,数量11个;2、MS1-1代-Sling,数量55个;3、MS2-1代-Sling,数量23个;4、MS3-1代-Sling,数量125个;5、MS3-2代-Sling,数量69个;6、MS4-1代-Sling,数量44个;7、MS4-2代-Sling,数量57个。共计384个。我局执法人员对现场拍照取证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通过麦格普工业公司商标知识产权代理人鉴定,上述发现的384个产品不属于麦格普工业公司及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均属商标侵权产品。 2025年8月8日我局对当事人法人何媛媛询问调查了解到: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址是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神龙大道125号荟景苑6栋108号,被扣押的产品是在1688上分批进货的,2024年2月20日从深圳市宝安区新桥易徒户外装备商行购进30个进价为410元,2025年3月11日从汕头市澄海区麦格布塑料制品厂购进100个进价为2550元,2025年4月30日从汕头市澄海区麦格布塑料制品厂购进20个进价为395元,2025年4月从徐飞飞店铺购进20个进价为245元,2025年5月14日从汕头市澄海区麦格布塑料制品厂购进50个进价为925元,2025年6月25日和2025年7月6日从汕头市澄海区麦格布塑料制品厂购进210个进价为4253元。以上七种型号的产品进价和售价(含国际物流费用)及进货和销售记录分别是:1、MS1-QDM-Sling,进价为18元,售价为100元,采购总数11个,销售0个;2、MS1-1代-Sling,进价为18元,售价为100元,采购总数55个,销售0个;3、MS2-1代-Sling,进价为11.35元,售价为80元,采购总数25个,销售2个;4、MS3-1代-Sling,进价为16元,售价为110元,采购总数150个,销售14个;5、MS3-2代-Sling,进价为19元,售价为110元,采购总数70个,销售1个;6、MS4-1代-Sling,进价为19元,售价为120元,采购总数60个,销售13个;7、MS4-2代-Sling,进价为25元,售价为135元,采购总数70个,销售13个。进货订单数为430个,从供货商处获赠样品11个,数量共计441个。其中一共销售43个,给客户的赠品及补发产品数量14个(未计入销售),剩余384个产品均被扣押。售价中包含了跨国物流费,因为发往的国家不一样,物流费用会有变化,已销售产品的物流费用为2206.92元。当事人表示知道“MAGPUL”这个商标是美国的品牌,以为只要不销售给美国地区就不算商标侵权,由此我局办案人员认定当事人销售商标侵权产品是知情的。 现查明:在当事人仓库中发现的商标侵权产品共计384个(1、MS1-QDM-Sling,数量11个;2、MS1-1代-Sling,数量55个;3、MS2-1代-Sling,数量23个;4、MS3-1代-Sling,数量125个;5、MS3-2代-Sling,数量69个;6、MS4-1代-Sling,数量44个;7、MS4-2代-Sling,数量57个),当事人在网络上销售43个产品,当事人销售金额共计4528.83元,因当事人网络销售价格中包含了物流费用,物流费用由快递公司收取,所以该产品实际销售价格应减去物流费用,通过检查当事人的销售记录,物流费用共计2206.92元,计算出平均物流费用为51.32元。经计算上述被扣押涉案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3171元,商标侵权产品的销售所得为2321.91元。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之规定以及《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规则》(鄂市监法规〔2023〕7号)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四)因残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确有困难的;”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1.罚款2317元;2.没收违法所得2321.91元;3.没收384个“MAGPUL”品牌背带。(共计罚没款4638.91元)。
2317.00元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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