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孙永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900769201178H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七台河市桃山区(桃南街道办事处)景丰建材市场综合楼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20
(2024)辽0112民初7253号
侵权责任纠纷
刘**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李**,侯**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2
2024-03-24
(2024)黑09民终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庄**,勃利县恒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4-02-20
(2024)黑0902民初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4
2022-06-29
(2022)黑0305民初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5
2022-05-24
(2022)黑0902民初461号
追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张**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6
2022-02-16
(2022)黑0305民初4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周**
李*,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鸡西市梨树区人民法院
7
2020-11-03
(2020)黑0902民初25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七台河市新兴区人民法院
8
2019-10-21
(2019)黑09民终443号
劳动争议
迟**
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
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7-29
2024-03-25
(2024)黑09民终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王**、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庄**、勃利县恒顺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4-07-13
2023-08-25
(2023)黑09民终24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与尹*、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4-03-04
2024-02-21
(2024)黑0902民初5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于**与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23-02-22
2023-02-03
(2023)黑0921民初138号
追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隋**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22-11-16
2022-09-13
(2022)黑0902民初81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刘*、苗**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107868.36元
民事案件
6
2022-07-08
2022-05-26
(2022)黑0902民初461号
追偿权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张**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7
2022-03-31
2022-03-03
(2022)黑09民终55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黄*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2-01-11
2021-11-24
(2021)黑0904民初89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孟**、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七台河中心支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1-12-28
2021-09-08
(2021)黑0902民初78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葛**、宋**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10
2021-12-28
2021-06-28
(2021)黑0904民初4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何**、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98730.45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七金监罚决字[2023]2号
虚列费用
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10000.00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七台河监管分局
2023-10-25
2
七金监罚决字〔2023〕1号
虚列费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六条“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报告、财务会计报告、精算报告、合规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报表、文件和资料必须如实记录保险业务事项,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规定。
综上,我分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业务许可证:(一)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的规定,我分局决定对天安财险七台河中心支公司予以罚款11万元。
110000.00元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七台河监管分局
2023-10-25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01
未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
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